Re: [討論] 所以藍營現在是瘋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22 08:59:52
查詢了親國民黨專頁所引述的法源: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
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
調查、檢驗、處理、檢疫、演習、分級動員、訓練及儲備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等措
施。
(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三)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檢疫事項。
(五)辦理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防疫必要之事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
(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
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
、調查、檢驗、處理、演習、分級動員、訓練、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之儲備及居家
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三)執行轄區及前款第四目以外港埠之檢疫事項。
(四)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示或委辦事項。
(五)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各級主管機關執
行港埠之檢疫工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構)及
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除應本諸權責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外,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
示辦理。
前二項流行疫情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
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流行疫情處理協調會報,協調各級政府相關
機關(構)人員及資源、設備,並監督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採行防治措施。
第 3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轄區一定地域之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
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措施;必要時,並得請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協助。
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第 37 條第一項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
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第 4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
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
或妨礙。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
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
、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
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59 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
徵收費用。
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
關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
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
配合提供或辦理。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其費用
徵收之對象、金額、繳納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
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二、對輸入或旅客攜帶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
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
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
不知到底該說是「超前部署」、「強硬逆時中」,還是其他詞語……
坦白來講,主要問題在於
各國在防疫隔離措施上,多數都是要求自費了,才能放行(有特殊需求 (殘疾人等) 的人
士則除外)
如果國民黨縣市政府是計劃「自費處理」、不動用公帑,則還無妨
但真要使用公費的話,在「彰化萬人普篩、採檢」的風口浪尖還沒平息的當兒卻執意為之
的情況下
丟失議席、流失支持只是時間的問題……
早就 2022 年五合一選舉,晚就 2024 年總統大選。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0-08-22 09:02:00
你要想想國民黨明知不可為偏要往裡鑽,是不是發現比得到支持率更重要的東西
作者: dash007 (封鎖之心)   2020-08-22 09:07:00
他們發現有利可圖,進口一堆試劑,準備發國難財了吧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20-08-22 09:08:00
就是集體失智 找不到東西可以打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22 09:10:00
真的,不過在結果正式出爐以前,只能說在做鍵盤作業啊...
作者: feldene (無.)   2020-08-22 09:17:00
發現再怎麼造謠,支持者還是只看顏色判斷;抹到幾個中間選民上當改支持我就賺了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20-08-22 09:18:00
他們如果沒發現自己的盤越來越小 那也沒辦法第三勢力 (藍綠都罵得很兇) 那種 哪能接受這種打法
作者: igarasiyui (かゆい うま)   2020-08-22 09:24:00
但現在有特別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有明確寫到防疫指揮官說了算
作者: tomchow76   2020-08-22 09:41:00
2022就會反撲了 台灣選民的耐性不會這麼久沒看到韓導做1年半就被轟下台...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20-08-22 09:47:00
篩劑再不消耗就要放到過期了,選我正確高雄是特例,你看台北市長成天亂搞,台北市也沒人叫他下台
作者: Zsanou   2020-08-22 10:30:00
KMT要毀滅台灣防疫體制才是重點
作者: c986574 (c986574)   2020-08-22 11:46:00
反正這個政黨還提出公投比憲法更偉大的說辭,我也不意外了
作者: raku (raku)   2020-08-22 13:36:00
不只是錢的問題 若中央認為地方將採取的某項防疫作為不可行予以制止 地方應遵照中央指揮辦理KMT玩法是玩不過的啦 一級開設中央指揮官就是很大權限 地方政府不能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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