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首例 投保對林郭提解任訴訟

作者: iamdota (dota)   2020-07-07 10:05:45
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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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投保對林郭提解任訴訟
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20200707/WTWRSEEP3ARCHWC3VVN3DP6ULQ/
2.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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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昨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資料照片
【陳俐妏、林巧雁╱台北報導】大同公司派為鞏固經營權剝奪股東投票權,主管機關陸續
行動,投保中心昨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經濟部商業司本周也將會同金管
會,決定是否准予大同變更董事登記,經濟部長王美花昨首度表態,有權要求大同重開股
東會,並強調符合資格的小股東也可申請召集股臨會。
經部可要求重開股東會
投保中心昨表示,針對大同股東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行使,認
為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決議提起解任訴訟,起訴書昨已送出,當天就
抵達法院。如果解任成功,林郭文艷在3年內不可擔任任何所有上市櫃董監事,將是《投保
法》修正後首例。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說明,任何人想要經營權,不能片面阻礙股東行使投票權,這是第
一次執行解任訴訟,以前解任訴訟效益有限,解任後可能隨即再任,但修正後的《投保法
》,法院認定後將有3年效期,「是第一個案子,也希望是最後一個案子。」
至於大同是否必須重開股東會,王美花昨首度表態,經濟部當然有權力可以要求公司重開
股東會。而經濟部商業司上周五已收到大同股東會議事錄補件,同時發函給金管會詢問意
見,本周會做出決定是否准予大同董事改選登記。
王美花表示,如果商業司認定大同股東會不給予變更登記,有兩個方式重新舉行股東會。
一是主管機關商業司引用《公司法》第195條,要求大同重開股東會。媒體詢問,如果大同
公司不理會經濟部不重開呢?她則表示屆時再進行攻防。另一改選方式是由市場派小股東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不改選者,限期屆
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73條則規定,持有逾3%股權達1年以上的小股東,可自行向
商業司申請召集股臨會。
金管會先前也表態不支持大同公司剔除市場派投票權作法,本周商業司會判定大同申請股
東會董事登記變更是否通過,由於此案爭議過大,預料商業司駁回機率大增。
【主管機關兵分多路解決大同爭議】
解決辦法
★投保中心:稱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決議提起解任訴訟,
起訴書昨送抵法院
★經濟部:
‧商業司未來若駁回變更董事申請,可能引用《公司法》第195條,要求限期重開股東會改

‧持股逾3%達1年以上小股東,有權依《公司法》第173條自行向商業司申請召集股東臨時

★金管會:本周將與經部會商,對大同變更董事補件出具意見,做出裁決
★證交所:7/2起打入全額交割,警告若公司不作為,無限期處以全額交割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4.附註、心得、想法︰
跟你們說啦這都些都沒用 我們根本沒挺公司派
就只是單純笑你民法大師雞昌不懂實務打不贏賴中強
然後翻臉哭哭還連提告跟提案都不敢 所以看笑話而已
洗臉雞昌粉真的太爽了還敢偷換概念抹黑 所以我決定再洗一次
我用一個比喻好了 原班長是公司派 老師是金管會
選新班長的時候規定上課愛搗蛋的不能投票 因此現任班長就用風紀股長的紀錄次數
來判定這位同學是不是愛搗蛋因此不能有投票資格
以班規來看 他確實被風紀股長紀錄違規很多次
所以原班長主觀認定愛搗蛋取消他的投票資格 這是有理的
真相越辯越明 時間一久雞昌粉自然會發現自己多可笑站不住腳
等等 投保中心怎麼還沒閉嘴?咦怎麼連經濟部長也跳出來說話?
莫非都是雞昌同路人!!
作者: chenggong (一枝花)   2020-07-07 10:15:00
選新班長的時候誰規定?
作者: skylove21   2020-07-07 10:24:00
這種金融敗壞 我看不用想承接香港在亞洲金融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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