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爭議 立院法制

作者: buiseov (豬肉乾)   2020-04-05 22:12:02
行政院3月中旬以《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等
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函告台中市政府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引發地方槓
上中央。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行政院當初未依規定「備查」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
例,引發後續爭議,應予以釐清,以符法制,且空汙防制應因地制宜,其屬地方自治事
項範圍,宜有明確規定。
台中市政府2016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依規定中火燃煤發電機組屬於「固定污染源」,運轉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等相關法規,申請地方政府核發「操作許可」及「燃料使用許可」,許可期限到期申請
展延。
針對中火燃煤量,台中市政府認全廠要減少用煤量40%,2019年以後全廠生煤年用量不
超過1104萬公噸,若違反許可內容將開罰,甚至撒銷使用許可。而中火認為2017年台中
市政府核可用煤量為2100萬噸,減煤40%後,2020年為1260萬噸。台中市政府引用該自
治條例對台電開罰。行政院則認為,該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等相關規定,3月13日函
告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立院法制局報告指出,該自治條例2016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後送行政院,行政院未規定予
以「備查」,而是提出一些「建議」,逾4年才函告部分條文無效,建議行政院對2016年
台中市公布的自治條例是否准予備查的爭議,應予釐清。
該報告也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明文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
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中央固然有制定全國一致制度架構必要,但各地因地理環境
、自然條件不同、產業結構亦殊,環境保護事項及有因地制宜必要,以有效解決地方特
殊問題與需求。
依據《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自治事項,因應地方需求,自治事項可訂定較中央嚴格
,基於空汙範圍不易界定,立院法制局建議中央與地方應研商劃分明確的權責範圍。
新聞來源:中時
新聞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04001773-260407
備註:可能法律中部分定義不夠明確,但是行政院在法理或者處置都有一定的問題,蘇
光頭可能要先管好自己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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