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進黨又想黑時代力量?

作者: linlin110 (酥炸雞丁佐羅勒)   2019-12-30 23:00:01
※ 引述《swain2013 (2019)》之銘言:
管碧玲委員有回應你這篇喔,恭喜。
https://www.facebook.com/biling.kuan/posts/2925453917517111
我在意的是這段發言:

至於反紅媒有沒有入法的問題我明明說明了。
傳播假消息妨害選舉與公民投票不但罰行為人,也可以用第八條罰老闆。何必硬說沒有
入法?
礦業法沒有完成協商,一百多條如何在明天處理?沒有協商就不是「只剩16條」沒有共
識。沒有完成協商就是一百多條全部要表決。明天可以處理的話,是欺騙選民。
民進黨長期以來,被這樣黑了,有苦難言!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反滲透法只有十五條所以我還是看完了。
反滲透法短短十五條能規範的東西很有限,
大部分都是加重違反現行選罷法的處罰,
新增的處罰只跟舉辦公投、集會游行有關。
也就是說這部法反紅媒的能力跟現行法律沒差多少,
現行法律罰不到的,反滲透法還是罰不到,除非跟公投或集會游行有關。
比方說鼓吹統一這就罰不了,因為跟選舉無關。
這樣算不算反紅媒有入法呢?我是覺得沒有啦。
大家可以討論一下黃國昌認為反紅媒沒入法是不是在亂黑民進黨。
方便大家討論,草案全文付在下面: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63/4252584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
,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
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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