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

作者: jack096 (幫撐十秒)   2019-07-25 06:10:26
搞那麼麻煩做三小
學辦陳水扁那樣就好啦!!~扣一條實質影響力.藉勢藉端說
這樣就可以處理下去啦!!
任何一個公務員都適用,還可以無限上綱
查三等親以內的財產,利用這一條下去,誰不乖乖進去關
陳水扁那時候不也是查不到直接關聯嗎?
只有到他老婆那邊斷點,辦不到他
因為現今法律講求證據,你要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才能辦到那個地方
而剛好在辦陳水扁的時候,沒有線索可以指向陳水扁
且企業老闆也是自願掏錢,還有人飛到日本去跟企業老闆做條件交換
說只要你咬死他,就可以轉汙點證人
所以那法官就搞了一條這說法出來,就是先假設你這職務讓人會心生畏懼的意思吧?
才會掏錢給你
現在用這一條下去公務員不就都會乖乖的不敢到處亂買東西了嗎?
之前還有法官擴大解釋廣義公務員,這樣就可以延伸推敲
只要是公股的企業,都可以算是廣義公務員啊!!~這多好用
※ 引述《Makubex82 ()》之銘言:
: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自己行李箱偷帶就算了 頂多罰錢了事
: 可是這些人動用總統車隊去運菸 就完全不一樣了
: 要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可是重罪
: 竟然有人說
: 黃國昌不應該這樣爆出來
: 應該私下跟蔡英文講 靜靜的處理就好了
: 免得影響選情 我看了也是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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