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陳佩琪Peggy:建議柯P以訟止謗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2019-03-06 15:33:59
其實我覺得這些新聞報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一來判決書根本還沒公開,媒體到底從何而
知判決內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來,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簡單來說,當事人不適格的法律效果是直接「裁定駁回」,根本就不會進到實體判斷「有
無此事」的地方,依照報導,法院要求陳佩琪提供那些資料,明顯就是已經進入本案實體
判決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這件事,根本就有質疑空間。
看了一下報導,似乎是被告律師提出這個抗辯,但就我看來法院根本沒有說陳佩琪當事人
不適格?
另外,唸了這麼久法律,簡單來說法律就是先射箭後畫靶啦,心裡早就先有有罪無罪、有
無侵權的心證的決斷了,再找理由。
可以看以下兩個判決:
A. 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
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
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
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之言
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
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而合理查證之基準,應由行為人
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
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B. 被告彭文正、李晶玉雖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然就被告蔡玉真當日在節目內之評論,
並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論,況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性質,議題上攸
關公眾事務領域,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為
意見之表達,身為主持人理應無需制止或導正或事後彌補之理。如前所述系爭節目乃是一
評論性之節目,就是使受邀之來賓能就社會大眾所知之事實而為「主觀之評價」,即受邀
來賓所為之言論,均乃是其「本人」對該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表示其主觀之意見與
陳述,當不可能依該節目所預先擬定之「腳本」照本宣科,為非其主觀意見之陳述,若此
,即違所謂「評論性」節目之本意,又此主觀之評價,其重點在於「評論」,目的即在讓
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的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大眾的信
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和選擇,不可能照單全收,與新聞
報導節目重在「客觀事實之陳述」並不相同。再者,系爭節目於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論
不代表本台立場」之字體,為兩造所不爭,更再次證明因該節目係一很難掌控主持人與受
邀者互動對談之評論性節目,故有必要表明節目中之對談均乃是「主持人及來賓」所為之
個人主觀意見與陳述。何況
係一評論性之節目,既邀請來賓發表言論,又何能苛求來賓違背其本意,依照節目既定「
腳本」照本宣科,而無自己之思考言論?豈不違背其為「評論性」節目之真意?是以被告
彭文正、李晶玉身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既無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渠等二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簡單結論: 要說你有罪、有侵權,我就用A說法;要說你沒罪、沒侵權,我就用B說法,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賴,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證的不可預測性,佔了太重要的因素了
。不過這也是無可厚非,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衝突下,確實有點難兩邊顧及,真的只
能個案判斷。
用手機打的沒辦法就實體部分論斷,判決書也沒出來,只能先打這些。
還有,那些說我學店網軍的蘇22+N,來點料,別再賺窩囊錢開分身,OK?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3-06 15:36:00
推喔台灣司法方面問題真的很大完完全全「中華民國主義」每個東西都抄一點
作者: preisner (ppp)   2019-03-06 15:38:00
公開了啦, 前面就有人貼了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9-03-06 15:38:00
就是作文比賽啊:若有殺人犯意,豈會砍數十刀而不死vs.若無殺人犯意豈會連砍數十刀。窩也會,今天要選哪一道?
作者: devidevi (蜜蜜)   2019-03-06 15:39:00
想到前幾天自殺砍30刀
作者: smallkaka (人無一善以報天)   2019-03-06 15:40:00
法官判決就是由法官判啊 這是死規定 但是是法律根基
作者: SaChiA5566 (煞氣ㄟ5566)   2019-03-06 15:41:00
你這篇講的算客觀啦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2019-03-06 15:42:00
當然自由心證主義和法定證據主義還是只能前者,必要之惡沒辦法
作者: want150 (張氏的大號令)   2019-03-06 15:44:00
這篇正論 這是很無可奈何的事
作者: peterturtle (peter_turtle2000)   2019-03-06 15:49:00
自由心證必要沒辦法 +1
作者: katanakiller (管他去死)   2019-03-06 15:55:00
反正法官兩種講法都能講 不想判有罪就是不會有罪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3:00
證據法定主義早有人做過啦 結果就是司法漏洞開圖讓人打
作者: dfast (d宅)   2019-03-06 16:14:00
毀謗被告的例子成功也不少啊看周玉蔻被馬告 賠不少錢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4:00
因為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作者: dfast (d宅)   2019-03-06 16:15:00
法官是不是都藍派居多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7:00
最好是 法律系都被叫做「法綠系」了 難道考上法官自動變藍的
作者: richjf (jeff)   2019-03-06 17:34:00
法綠系是當了律師啊 考上法官就變18啪藍恐龍了啊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3-06 18:00:00
當事人不適格是網友說的 其實說不定只是攻防方法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