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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小燈泡」符合減刑要件?凶手當庭:我有精神病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20500
王姓男子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都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
刑,但最高法院以高院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職責等理由,發回更
審。高院上午行準備程序,王當庭說「我有精神病,應符合刑法19條(減刑要件)」。
2016年3月28日,「小燈泡」和媽媽王婉諭出門,她當時騎著滑步車,王(36歲)突然靠近
,抓住「小燈泡」的頭,拿剁刀往頸部砍殺,媽媽急喊「救命」。王稱自己是「堯帝」、
「四川皇帝」,認為殺了女童就會有女人投懷送抱,幫他傳宗接代。
王的律師團表示,王承認犯罪,而他有思覺失調症病史,有刑法第19條之二適用,進而影
響如何量刑、包含刑前、刑後監護處分應在審酌;而王的病症也是犯案的主要動機,請法
院調查思覺失調症與犯罪事實的關係。
在偵查、一審階段,榮總醫師劉英杰、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分別做過精神鑑定、心理衡鑑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因這原因而減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也得減輕其刑。王的
律師認為,要認定是否適用該條文,不是醫師的專業,但劉英杰在士院交互詰問時回答了
這個問題,踰越分際。
高院今更審時,王的律師再度以劉英杰「踰越分際」而主張鑑定無證據能力,還質疑陳若
璋在訪談王時所使用的HCR-20量表是否具備專業適格。
王的律師團也提出多名法學教授的名單,聲請由他們提出對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有關
一般性意見對我國的效力,提供法律意見,甚至想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
圍為被告刑精神鑑定,並對過去的鑑定為鑑定審查。
檢察官強力反對,還指出某些辯方提出的法律學者根本只是「象牙塔裡的學術資格」,辯
方提出對矯正機構有研究的學者,檢方也認為他只是「協同」不是主持人,專業度有疑義
。針對辯方想找總統府人權委員會委員來提供法律意見,檢察官也認為根本是侵犯審判核
心,沒有送司法鑑定的必要。
告訴代理人丁穩勝表示,辯方想排除劉英杰的鑑定,卻沒說明證據排除法則的法律依據,
這只是證明力的問題,而一審認為王姓凶手沒有辨識能力與控制力欠缺的問題,只是因兩
公約與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而直接認定無法處死刑;原二審法官則是直接認定王有精神疾
病而判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希望更審能進一步釐清兩公約等和刑法19條的
競合與適用。
告訴人也希望更審不要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法官諭知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