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是上公益節目當來賓或主持人
一個是參與股票跟投機事業的商業週刊撰稿人
哪一種兼職比較有違反公務人員兼職法的行為?
通常學者上節目很常見,從這就能知道前者並無違法
但是顏色不對的時候就會變違法
而正常有邏輯觀念的人都會知道
後者比較可能違反公務人員兼職法
因為後者是協助商業週刊賺錢
週刊再把獲利所得轉成稿費犒賞撰文者
基本上就是一種等價利益交換的關係
有協助財團獲取利益的行為
從用途來看,商業週刊本來就是一種商業投機用途的工具
是用來套死散戶,幫他們背後的大戶賺錢的東西
跟一般的學術書刊或八卦雜誌的本質並不一樣
所以公教人員寫一般雜七雜八用途的書籍並不會違法
尤其是有技術專業用途,或心靈層面的書籍
都是在合理的兼職範圍之內
惟獨坑人又坑錢的商業週刊
才是有商業行為的東西才對
幫他們寫文章,等於是幫忙週刊背後的金主賺錢
就是等於上非凡財經台跟東森財金台這樣的商業媒體
只是從真人演講改成紙本演說而已
從講得天花亂墜的財金分析師,改成用紙本敘事
所以覺得不是商業行為的人
根本就是腦袋邏輯有問題
才會連商業行為跟學術研究都辨識不清
我是覺得如果這樣還能合法的話
那以後大家公教人員都來集體研究投資跟投機好了
正常的工作也別做了,研究股票就好
然後找人頭創個商業週刊公司,大家再集體投稿
公司賺到的錢再用稿費名義分給大家
一面擺爛工作賺固定薪資,一面賺商業週刊的稿費
這樣是不是也沒有違反公務人員兼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