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bsd (電子背向散射繞射)》之銘言:
: 轉錄標題︰
: 詹晉鑒專欄:立即追究吳佩蓉副研究員的法律責任
: 轉錄網址︰
: https://dopost.squarespace.com/articles-4/20180914-1
: 轉錄來源︰
: 讀報
: 轉錄內容︰
: 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竊錄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與幕僚的非公開會議內容,再將錄音向
: 媒體爆料,更在臉書自述爆料的原因,由於涉及選舉敏感時刻,藍綠同聲譴責,一時彷彿
: 正義之師。一場受害者對加害者道歉的荒謬大戲,正在台灣上演。
: 分析吳佩蓉的自述,吳非但不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反而充滿鄉愿的溫情主義,處處顯露
: 出對於加害者及威權體制的諒解。何況吳佩蓉既然擔任副研究員,竟然對於除垢法一無所
: 知,甚至反問「有必要去學習東歐共產國家轉型正義的做法嗎?」讓人不禁搖搖頭,堂堂
: 促轉會的副研究員,卻是如此轉型「不正義」。
: 因此,吳副研究員別以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既然敢竊錄私下幕僚會議內容,就要有被告
: 發法律責任的風險。就刑事責任方面,吳未經同意竊錄張天欽非公開言論,又意圖散布,
: 爆料給媒體,已經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散佈竊錄秘密罪。
: 此外,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吳佩蓉所錄下的會議內容,雖然仍屬於幕僚內部會
: 議階段,但除垢法或所謂人事清查制度涉及現在或未來可能擔任高階行政職位者的清查,
: 外加選舉時刻格外敏感,容易被政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引為己用,作為攻擊對方的武器
: 。
: 因此當天開會內容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之可能,應至少可歸
: 類為一般公務機密,且是屬於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中的「重
: 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等機
: 密事項。豈可隨意任人洩漏?吳佩蓉難逃以上刑事責任之追究。
: 公務員責任方面,「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
: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
: 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
: 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
: 處分。因此,吳佩蓉應負起計二大過之懲處責任,如情節重大,懲戒責任亦須一肩扛起。
: 吳佩蓉的爆料已一定程度減損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威信,轉型正義屬於國家內部清理威權
: 遺緒等內政行為,如不究責吳佩蓉洩密之行為,未來政府要如何推動政令?小英政府不可
: 不慎,切勿因爆料內容涉及某縣市長參選人便退縮,應對吳佩蓉進行必要之懲處,以利未
: 來轉型正義等政務推動。
: 附註、心得、想法︰
: 詹晉鑒大律師大里長 暨“巧遇陳佩琪”又一力作
: fattyQ出來玩
: 你知道朱學恆跟你開戰了嗎?
如果我沒有誤解轉型正義,轉型正義的訴求其中之一應該有:
任何人在擔任公務員之前,是個有道德良知的個人。
為甚麼要強調身為人的道德良知?
因為在專制獨裁的政府底下為惡的鷹犬爪牙,
認為他們的惡行是"依法行事",
想要藉由自己只是遵從上級的指示,來開脫自己的罪行,
對此,漢娜.鄂蘭在觀看完納粹劊子手艾西曼在審判過程中的自白後,
提出了他的看法:
邪惡的平庸(the banality of evi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ocYlis_e8
「拒絕思考,讓一般人犯下巨大惡行。」─ 漢娜鄂蘭
反過來說,有道德良知的個人,遇到上級交付違背公義的任務,
會因為良心的苛責,而有內心的掙扎,以至於會抵抗執行任務、
或是陽奉陰違,表面上是執行了任務,實際上做出了掩護的行為,
最有名的就是電影,辛德勒的名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gf3lEw-13k
今天吳佩蓉的行為固然是洩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但是也正巧符合他是一個有道德良知的人,
所以他揭發促轉會內不公義的事實,拒絕了邪惡的平庸,
然後推動促轉會的DPP支持者除了第一時間譴責張天欽,
第二件事不是要反省、追查促轉會內是否還有其他張天欽們,
來重新獲取人民的支持,而是究責吳佩蓉減損了促轉會的正當性。
我覺得正是這樣的行為本身,再度的減損促轉會的正當性。
因為轉型正義要批判的主要就是邪惡的平庸,
結果今天促轉會內有人拒絕邪惡的平庸,
居然成為下一個要被檢討的對象,這是何等諷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