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想法讓大家來討論看看,是不是可以在即有的土地規劃所謂可都更地或非都更地
,也就是可都更地由政府買下經有建商興建以市價6折或更低價格賣給住戶,但是有居住
年限最高50年後強迫重新都更,原建商或原最終原住戶享有優先購回權,非都更地就是現
在一般土地使用。
然後加入都更地後可享有政府更多的優惠,其中一定是經由自行成立都更委員會後同意整
區域加入,才規劃為都更地專區,日後政府產業規劃皆以該區域最高優先。
如果是原都更地想改回非都更地咧,就是所謂釘子戶或釘子區,需由當初協議為都更區調
委會同意外,還要以類似法拍公開拍賣方式,以市價為準,你要花多少錢原價購回原土地
成本的錢,當然相對你也放棄政府給予優惠,如果流標,政府有權利優先購回。
這只是初步想法,一定會跟原法條相抵觸,只是在想為什麼要花這麽多錢浪費在沒有進步
,沒有創新的房地產上,造成過多經濟成長率的假象,把國家虛耗在這種追逐傷民又傷已
的商業利益上。
我最終想法就是房地產就像古董一樣,不管只出售土地或地上物,他是越放越久越貴。
如果有一天,我把房地產限制使用時機,使用權限,就像一般商品出售,他有壽命到了就
是強制回收,我不知道你投資客要怎麼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