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管案新聞下覺得不錯的留言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9 01:45:36
https://www.udn.com/news/story/11744/312963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怕傷及自已人? 教育部拔管公文不打獨董「偷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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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明確指出,「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
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
之限制,乃屬當然。」另外,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明確指出,「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
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
,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得
就適法性之外,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由以上大法官解釋可知教育部對於大學辦理自治事項時,僅能為適法性監督,僅能監督其
適法與否,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如認為違法,可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如認為適法,則適當與否,教育部無權干預。
教育部的正式公文書指出,「台大遴委會及校務會議均未實質處理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
爭議,導致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遴選程序難認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相符,應迅即重啟
遴選程序。」另外又指出:「管中閔教授涉及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
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校內程序未及完備,實屬不當。」教育部的正式公文書完全沒有提到
台大和管中閔教授究竟違反哪一條法律,很明顯教育部是在進行「適當性監督」,違反大
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和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的「適法性監督」!
就算是上級直屬長官的命令,公務員如認為違法,都可拒絕執行,更何況是大學!大學是
自治團體,更有權拒絕執行教育部違法的命令!
作者: forehead (stimulant)   2018-05-09 02:04:00
太長了覺青不會看 民進黨已掌握了覺青 有覺青贏一半
作者: Antler5566 (鹿茸五六)   2018-05-09 02:37:00
全民律師時代, 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09 07:36:00
推推
作者: jerry4431   2018-05-09 13:19:00
作者: Smallchon (LittleChon)   2018-05-09 15:00:00
再強也得敗於民進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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