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你根本是在雞同鴨講
被拘提的是林某人不是王炳忠
王炳中是自願出庭的
林不到庭的理由是身體不適
卻拿不出醫囑來
你說這叫正當理由?
騙人沒上過法院嗎?
然後證人都被搜索了,你還允許他請假不到庭
你是要讓他們串供嗎?
有點法律常識好不?
Q7:對證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
A:證人林○○於收受約談通知書後,表示因精神不濟希望請假,然經評估案情確實有同
時對各證人隔離訊問之急迫性,故向證人林○○說明上情,並送達檢察官之證人傳票,
惟證人林○○於收受傳票後仍拒絕應訊,始由調查官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照同法第178
條之規定,出示證人拘票拘提證人林○○到案接受訊問。嗣證人林○○至本署接受偵訊
時,亦表示願意到庭作證且對拘提過程無意見。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兄,你昨天在八卦板被打臉的還不夠
: : 還要回來政黑板繼續鬧?
: : 1.證人合法傳喚拒絕出庭不能拘提?
: : 第 178 條
: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可以拘提了
: : 再傳不到者亦同
: : 法條規定的那麼清楚你看不懂嗎?
: : 再者
: : 第 175 條
: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 二、待證之事由。
: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 什麼時候偵查中的傳票要法官簽名了?
: : 你都是習慣這麼信口雌黃的嗎?
: : 2.法院搜索票只能簽名不能蓋章?
: :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9102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王炳忠搜索違法?最高法院21年前定調用印與簽名同效力
: : 這是聯合報今天的新聞
: : 你可以自盡了
: 既然你是懂法律的
: 我不相信你看不出來這次的問題在哪?
: 就王炳忠的部分來討論就好
: 其他人先不管
: 首先
: 這件事情應該要分為「搜索」及「傳喚、拘提」兩方面來看
: 一、
: 「搜索」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法官的蓋章、簽名那個是律師無聊硬要找碴
: 所以一直吵這塊的人
: 基本上把他當作沒事找事做就好
: 二、
: 但「傳喚、拘提」這邊是很有問題的
: 固然證人在傳喚不到時
: 可以拘提之(某人吵什麼要先罰款這件事也是搞不清楚狀況...)
: 但何謂「傳喚不到」?
: 難道是檢察官先把「拘票」在前一天開好後
: 等調查官、警察將傳票送達到證人的時候
: 若證人表示不願意到庭就可以立刻掏出「拘票」直接把人帶走嗎?
: 而且你怎麼知道開庭時他真的不會到?
: 不到庭的事實真的已經發生了嗎?
: 這個就真的是有順序的
: 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