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立選民看王炳忠案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09:37:5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說實在的,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有人以為冠上[中立選民]四個字就可掩飾自己法治概念
: 的薄弱,把道聽塗說的八卦當真理?
: 1.證人不能被搜索?
: 這是最大的誤解了,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得很清楚
: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 時得搜索之。
: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 之。
: 搜索的對象除了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外,尚包含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
: 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第三人,證人的地位並沒有比較高尚,可以豁免搜索
: 權的行使.
: 而且自刑訴修法之後,搜索票的開立已採法官保留主義,是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准,在法

: 都已經評估有足夠的事證可以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

: 開立搜索票時,你要如何說檢察官濫權?
: 更別提,實際搜索的結果就是有大量不正常金流與帳冊的存在,就代表這個搜索是有效而
: 非濫權的,你的論點在此根本不成立!
: 2.證人不能被拘提?
: 這一點無須爭論,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I規定得很清楚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檢察官立刻就可以拘提了,再傳不到者亦同.

: 來就沒有說要二傳三傳不到才能拘提.
: 今天檢察官開立的傳票既然已經合法送達證人,並且經證人簽收,證人當場表示拒絕出庭
: 檢察官還不能拘提?有沒有這麼大牌的證人啊?連請假的理由都不付就可拒絕出庭作證?
: 他難道不知道依據法律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國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嗎?
這點我想看北院和資進黨怎麼圓謊...第一次就把正仁拘提到案...這是三小???????????
誰可以跟我說明一下????
: 3.律師在場權
: 這一點更是有趣了,你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的規定
: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不僅證人的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就連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也沒在場權啊!
: 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因為這是檢察官的偵查權啊,目的是在保全扣押證據,你律師在場
: 要做什麼?阻止檢察官扣押搜索證物嗎?難道不怕檢察官依法強制排除嗎?
: 所以這一點說法也不成立.
這你又錯...看看MA19和蔡英狗當證人有無律師在場??(不想打你的臉)
: 4.證人不能委任律師
: 此又可分為二種情形來看,第一是單純證人,第二是具有潛在可能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這裡我們只談第一點,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是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
: 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釐清案情之協力者,他要委任律師幹嘛?是要串證嗎?爭論
: 這點根本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這點和第三點都一樣不想打你的臉...
: 5.證人轉被告
: 這才是本案最有可能的爭議點,也是實務長久以來的爭論.被告因享有無罪推定的保障,

: 自證己罪的義務,享有緘默權,實務上常有檢察官為迴避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身分,
: 先以證人的身分傳喚被告,此時因其有具結義務,不能作偽證,所以必須據實陳述,結果檢
: 察官就用這個證人的證詞來起訴證人,完全剝奪被告的緘默權及侵害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 所以最高法院就明文表示:
: 104年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 (一)、「刑事訴訟是社會秩序的倒影,而訊問被告可作為檢驗法治國程序規劃嚴謹性的

: 蕊試紙」。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係屬於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之要求,有 受無

: 推定及不自證己罪諸原則之適用,享有律師權、緘默權及自由陳述之權利; 證人則為

: 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 釐清案情之協

: 者,從而證人在性質上並無受律師協助之必要,與被告權利之保護明 顯不同。而就「

: 述」而言,被告依法有不陳述之權利,證人除在法律規範明定 的範圍內得以為拒絕證

: 外,則負有具結並真實陳述之義務。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其 地位始於成為刑事追訴之

: 查對象,而終於該刑事追訴程序之整體結束。因此,在被告地位存續之期間,追訴機關

: 被告本人案件,基於「被告為證人不適格」,自不得 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以取供,以

: 削弱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應有之保障。設若追訴機關蓄意以證人方式訊問已取得被告身

: 之人,並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陳述,即使 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告

: 義務,因此項偵查作為顯然侵犯法之正 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所為不利之陳述

: 即不具證據能力,仍應予以排除,以收嚇 阻法偵查之效果,並維護司法之正潔性。此

: 追訴機關為蒐集證據,對於被告地位尚未形成前之被告以外之人,得以證人身分訊問;

: 被告地位已形成,追訴機關為調查另一被告犯罪情形(如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

: 對於被告以證人身分加以訊問之情形,尚屬有別。
: 排除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以保障被告人權.但是本案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出現這種情
: 形,王炳中還是被列為證人飭回,並沒有轉換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則依據4的說明
: 他根本就沒有委任律師的必要,更遑論有何基本人權被侵犯.
: 所以結論就是,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把不相干的議題混為一談,把對物的強制處分權
: 與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混為一談,然後張冠李戴,跳躍推論,當然得出錯誤的結論.
證人轉被告..很多案例都有...但是前提是司法有證人和被告有共謀證據才行.不然你證人
轉被告..這極權....也是違法....
: ※ 引述《beanseven (beanseven)》之銘言:
: : 先說結論
: : 這件事還沒有停,
: : 政府還在流血
: : 現實的風向
: : 根本沒有人認同
: : 證人可以這樣隨便被搜索還有對待
: : 證人家裡被搜索
: : 為什麼證人律師卻被警察擋於門外?
: : 當天早上才剛發傳票
: : 中午不到就發出拘票把證人押走
: : 還不准律師幫證人說話
: : 整件事根本匪夷所思
: : 政府卻會循環跳針:
: : 請不要大家政治化,這是司法案件
: : 然後司法單位繼續踢皮球
: : 一切合法,從以前實務經驗就是如此
: : 啊,但就是不合理啊
: : 誰想凌晨被挖起來,
: : 然後警察破門而入然後被押走
: : 證人有這樣衰小嗎?
: : 這種方式不合理
: : 連時代力量,台灣建國黨都反對
: : 政經也不敢挺執政黨
: : 難道他們也9.2?
: : 就算這是以前就留下來的惡習
: : 現在執政的,
: : 就是民進黨啊
: : 政府好歹也說句話,
: : 要司法單位進行改革啊!
: : 結果政府不知道在衝三小
: : 事情撇得一乾二淨
: : 讓北檢跟新黨兩個互丟泥巴
: : 根本沒想要改革
: : 說真的啦!
: : 政府只會這樣不沾鍋
: : 然後默許檢調去對付自己不喜歡的人
: : 跟以前的國民黨有什麼不一樣
: : 超爛的啦
: : 幹
: : 政府如果還看不清現實的風向的話
: : 民調就是繼續掉
: : 中立選民可能不關心舉債
: : 也不在意你的幹話
: : 但一想到我可能莫名被抓走
: : 再投你我就是王八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09:56:00
[新聞] 藍委擬提修法 證人接受訊問律師可陪同不就證明了現在不能陪同嗎?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17-12-23 10:38:00
樓上打臉打的太重了....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7-12-23 10:49:00
證明以前濫用的情況沒那麼嚴重, 或著沒被爆開發現有損害人權的可能, 結果現在的風向是依法行政好棒
作者: sinclairwang (strawberry_syrup)   2017-12-23 10:52:00
現行到底是不能陪同,還是沒規定導致檢調可以阻攔?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7-12-23 11:38:00
證人作證律師不能陪同? 證人的人權比犯人還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2:00:00
那之前 MA19和蔡英狗律師陪同是三小??這樣 藍綠都無法圓謊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2:55:00
其實有個東西叫證人保護法,裡面有說證人可以聲請律師陪同
作者: ericpan6868   2017-12-25 18:13:00
假中立之名爲特定人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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