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搜王炳忠3爭議 結論「太禮遇」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7-12-20 13:31:02
【K律師論點】搜王炳忠3爭議 結論「太禮遇」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9/1262381/
作者:林智群律師(klaw)
王炳忠被搜索的法律問題
王炳忠遭「查水表」!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今早在臉書開直播,幾名調查官及員
警持法院搜索票上門,認為王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指示王配合搜索趕快開門。直播中
,王炳忠遲遲不讓調查官及員警入門,即使調查官秀出搜索票,他還是堅持要等律師來,
雙方就這樣僵持了近40分鐘。
嗯,雖然我跟王炳忠政黨立場不太一樣,
不過我覺得任何偵查動作的啟動,都要非常謹慎,
特別是針對反對黨人士,即使是王炳忠這樣的小咖,
都要有一定把握才能出手,
不然到法院拿出去的證據都非常薄弱,那就難看了~
王炳忠到底幹了什麼事情違反國安法?我不曉得,
我的認知裡,
他檯面上違反國安法的舉動,只有一個,
就是唱中華民國頌唱得太難聽而已~
回到正題,
王炳忠這個事件涉及到的問題有幾個:
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Q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A1:不可以!
搜索就是要保全證據,嫌疑人有配合義務,
檢警甚至不能給予嫌疑人拖延的時間!
像今天這個情況,
檢警竟然沒有強力破門,
讓王炳忠僵持了40分鐘,還開直播,
這根本就是犯規!沒有強力執法!
這40分鐘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
湮滅證據,通知其他共犯,甚至自殺,
(匪諜都有氰化鉀的小丸子大家應該知道吧!)
今天如果王炳忠想不開這樣幹,
他X的他就變成烈士了,檢調有何顏面面對全國民眾?
Q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A2: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本文,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反面解釋就是,
偵查中搜索,律師是沒有在場權的!
(新黨趕快去聲請釋憲!)
王炳忠堅持自己權利,要等律師來才要開門,
是於法無據的!檢警可以不予理會!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
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檢警如果用這一條禁止律師進去現場,也不是不行喔!
(不過實務上如果律師都來了,警察通常不會阻止他進去的!)
Q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A3:不需要!
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後,是可以請律師到場,
前提是"已經被抓起來"
你有看過通緝犯被逮捕前說:
「一二三木頭人!我要等律師到場,警察才可以逮捕我!」的嗎?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的等律師來,
基本上是被逮捕後的事情了喔!
所以王炳忠主張等律師來才要被拘提或逮捕,
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結語:
今天檢警拘提搜索王炳忠,程序上是站得住腳的,
王炳忠的等律師來的抗辯其實沒有理由,
檢警沒有強力破門,讓他有時間進房間甚至開直播,
其實是有問題的!
王炳忠被控的罪名會不會成立,是一回事,
不過今天整個搜索及拘提程序的進行,
與其說是警總再現,不如說是過度禮遇!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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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如果王是嫌疑人的話,那這個林律師說的話是沒錯,
但問題是王今天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是證人。
連調察局的聲明文也是說王是證人
調查局聲明全文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
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
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
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
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
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
進入搜索現場。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
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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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怎樣?
連證人都可以直接捉起來喔?
證人當然可以同時是犯罪嫌疑人,
但你開傳票就得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去開啊,
怎麼可以用證人的身分去傳喚他,
結果卻用對付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去對付他?
所謂的無罪推定哩?
所以這才是程序瑕疵啊。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3:33:00
誰說傳票只能傳被告??證人傳不到可拘提 這不是寫在刑訴法裡面嗎怎麼 難道DPP上台後是有修改過刑訴法膩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20 13:35:00
拘提+搜索證人?你搞笑嗎?
作者: biorgan (當賺錢已經是一種習慣時.)   2017-12-20 13:35:00
傳票當然可以傳證人,但是可以直接去證人家蒐證?我是不懂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7-12-20 13:35:00
問題是人還沒不到拘票就先開好,這是哪招?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20 13:36:00
他有傳不到嗎?八點半開庭,六點去捉人,還真的能搞穿越?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3:38:00
六點是搜索 拘提是八點開庭才拘提 不要轉眼概念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12-20 13:39:00
證人可以傳阿,但是不容許證人自行報到而是直接到府把證人抓走是哪招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20 13:40:00
搜尋證人??????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3:42:00
用手機懶得打太多字 你去看八卦#1QEUKg0G然後再說看看到底違反哪一條
作者: duvw (duvw)   2017-12-20 13:47:00
搜林飛帆他還會這樣說嗎?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12-20 13:50:00
辦這種重大且敏感的案件還敢偷吃步,檢調根本在搞笑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7-12-20 13:51:00
你不能一下證人一下又是嫌疑人撒尿牛丸綁一起抓人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3:53:00
結果你還是沒說違反哪一條啊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12-20 13:55:00
希望基本專業都沒有的檢察官多多給法官打臉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7-12-20 14:01:00
某人叫我回答後,結果自已就消失了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4:05:00
可是沒有說他是被告啊 所以他本來就是證人你的「如果昨天的錄影真的有錄到」根本只是假設給我個把他當被告傳喚的證據啊看看這次會不會換你消失所以是媒體自以為他是被告嘛 哈哈 之後發現錯了才改怎麼 今天依法條對證人硬一點 就大喊違反 迫害要不要修法叫檢方偵辦中把證人當客人算了
作者: guare (瓜籽)   2017-12-20 14:38:00
cloud7515硬凹得真難看。證人即使不當客人,待遇也不可能類比嫌疑人。這兩個身份天差地遠。
作者: Rattlesnake (響尾蛇非魯蛇)   2017-12-20 14:48:00
其實看起來就是搜索時是嫌疑人 傳喚時是證人 規定上好像也沒有不行看起來不太合理但合法 刑訴有這漏洞應該修法搜索時就是認為有相當理由是嫌疑人了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7-12-20 14:52:00
三張牌同一天先後打還真合理。
作者: Rattlesnake (響尾蛇非魯蛇)   2017-12-20 14:52:00
看起來台灣的司法執行的問題很大這次如果你把炳中轉被告 那前面程序勉強圓過去但搜索後還請回 而且好幾個人都這樣 表示搜索票開的很浮濫這種檢察官和法官都應該接受調查但也不可能 因為估計大部分司法人員都是這樣幹 系統性問題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4:58:00
所以說啦 這就是合法嘛 就算不合情理 你也只能去修法不過我看藍綠都不會想修 畢竟這工具太好用
作者: rony98 (...)   2017-12-20 14:59:00
撿掉:我說你是什麼你就是什麼 還敢頂嘴啊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0 15:02:00
其實是自願隨行 綠吱真是搞笑... 自願隨行不懂嗎?民進黨執政要多用 "自願隨行" 這個好用 要學起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2-20 15:08:00
真的太禮遇 該直接送狗頭鍘斬首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0 15:10:00
自願被搜索 自願隨行 自願到庭 綠吱執政這三個要學起來簽了自願 一切好辦
作者: violing613 (house..my pet......)   2017-12-20 15:14:00
禮遇xd 等天亮吧 不然變成夜間搜索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0 15:14:00
昨天天亮時間是 6:34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5:31:00
事先備拘票是確保證人在時間出現在法官面前你乖乖出庭就用不到你不配合就會拿出來那也只是你沒看過而已不爽 可以去修刑訴法178條 改成不能當天拘提啊留給證人一天時間串供 潮爽der
作者: poolplayer (喜歡撞球)   2017-12-20 17:19:00
歡迎蔡英文押黃芳彥回來當證人
作者: blus1986 (1986)   2017-12-20 18:16:00
新黨算了吧,以為開記者會演戲有用?沒做就沒事,這麼激動莫非心裡有鬼??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12-20 18:54:00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7-12-20 22:41:00
還太禮遇呢,鬼扯
作者: stevenqqq   2017-12-21 11:56:00
證人關係人被告 身份混用 一直是檢調辦案好工具 這早就是陳窠了 趁這次拿出來檢討修得更清楚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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