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濺血案】警方通聯紀錄曝光 議員爆

作者: kendo26 (重劍無鋒)   2017-10-07 09:47:17
※ 引述《coober ()》之銘言:
: ※ 引述《hithaman (hithaman)》之銘言:
: : 除了通聯記錄外,我覺得還有一個重點角色是駐警隊。
: : 警察早上很急,想幫忙,但一定要先問台大駐警隊。
: : 他們這關不放行,警察也不敢自作主張(自找麻煩)。
: : 那一天,駐警隊當時是扮演什麼角色?
: : 依照台大駐警隊網站的相關法規頁面,
: : ( http://police.ga.ntu.edu.tw/zh_tw/law )
: : 公佈的文件:國立臺灣大學緊急應變統一作業標準表暨窗口1031201
: : 本次台大傷人事件,駐警隊知道發生情況後,
: : 最後不通報(不讓)警方支援,表示駐警隊依規定判斷作法如下:
: : 狀況劃分:
: : 一般性校安狀況 (狀況三)
: : 事件:
: : 教職員工生在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害,如自裁、車禍、溺水、火災等重度事件,
: : 校方可自行處理,且無顯著後續影響之狀況者。
: : 處理(通報)人員層級:
: : 駐警隊:值勤員警
: : 軍訓室:值勤教官
: : 環安衛中心:秘書
: : 平日:相關單位
: : 假日:單位主管
: : 處理人員程序:
: : 一、學生部份:由學務處軍訓室處理,駐警隊配合協助。
: : 二、教職員工及校外人士部份:由駐警隊通報、處理,軍訓室亦掌握狀況及
: : 向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
: : 三、視狀況在必要時,先行通報保健中心、110或119勤務指揮中心、轄區派出所
: : 支援處理。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照作業程序來看,猜測是駐警隊判斷認為沒必要,才不讓警察支援,或是根本狀況外。
: 台大駐警隊自己訂的規範是憲法阿?
: 還是民代通過的法律?
: 有這麼偉大阿~
僅就本問題討論!!
在你寫這段文字前~~想必閣下認定駐警隊的規範是自己訂的~~
且不需要被其他警察尊重對吧??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6062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85)法律 字第 0916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750-751 頁
相關法條:大學法 第 1 條 ( 83.01.05 )
全文內容:按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時,於第一條條文增訂第二項:「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該條係
將學術自由將大學自治之精神予以具體規範,以維護大學自治、保障教師
與學生之學術自由。而該項增列之重點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及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二點。至於何種事項,大學得享有自
治權,大學法則並未有進一步之規定,似係委諸具體事實加以認定。又按
依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及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
及執行法定勤務並無場所之限制;亦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
蒐集證據等處所,刑事訴訟法並未將大學校園排除在外,故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仍得在校園內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因而國立台○大學組織規
程修正草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校警外,軍、警未經校長請求或
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不在此限。」之規定,似與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與精神尚有未符。惟為顧及大學學術自由保障之地位及其自主性
,有關軍警進入校園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進入校園程序,似得認係大學
自治權事項,而得於大學組織規程中訂定,然仍須於法律規定範圍內者始
得為之。因此 貴部 (教育部) 邀請國立台○大學及貴部相關單位開會研
商後之建議修正條文:「軍警執行勤務,除追捕現行犯或處理緊急情況外
,進入校園應先知會校長或法定職務代理人。」業已考量大學法新增列自
治權事項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
這是教育部跟法務部協調過的內容!!
當然實務上的運用或許尚有爭議~~但你要把這個大家行之有年的準則貶到這麼低
恐怕也是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吧??
作者: antilibra   2017-10-07 09:55:00
刑事訴訟法88條 2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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