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澳洲男被警攔下查火車票,法院判賠3201元

作者: RIFF ( 向問天 )   2017-03-24 17:46:5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OrD8ics ]
作者: RIFF ( 胡不歸 )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新聞] 澳洲男被警攔下查火車票,法院判賠3201元
時間: Fri Mar 24 16:00:39 2017
http://news.china.com.au/2017/03/%E6%BE%B3%E6%B4%B2%E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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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男生被警察攔下查火車票,盤問了4分鐘,結果獲賠$3201,
原來我們還擁有這些權利
Posted on 2017年3月23日 by Leung in 澳媒頭條, 焦點新聞
悉尼一名男子在火車站等車時,被兩名警察無故攔下,盤問了4分多鐘,事後這名男子
將警察告上了法庭,法官最終判決警察的行為屬於非法監禁,男子獲賠$3201元。
被攔下的這名男子名叫Sam Le,從名字來看應該是華人或越南人比較常用的姓氏,今年
24歲。去年1月的某一天,他正在悉尼Liverpool火車站的站台上等火車,這時候過來兩
名警察,要求他出示Opal卡(悉尼的交通卡,相當於Myki)和福利卡(pensioner
concession card),以及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Mr Le用自己的手機錄下了事件的經過。根據錄像顯示,雙方之間當時的對話大致是這
樣的:
警察:你有Opal卡嗎?
Mr Le:有。
警察:是嗎?我怎麼覺得你就是個耍小聰明的笨蛋(smart arse)。
Mr Le:Sir,可以告知下你的名字嗎?
警察:我的名字%¥#@,請出示一下你的 Opal 卡,你的聽力是不是有問題?
Mr Le:Sir,你們這樣的做法很不專業。
警察:別發牢騷。把你的駕照出示一下。
Mr Le:我現在又沒有在開車,為什麼要出示駕照?
警察:Opal 卡上又沒有你的照片,我怎麼知道這是不是你的?
Mr Le:可是我的所有信息都在卡上了啊。警官,你就是不肯告訴我你姓什麼是吧。
警察:對啊。沒事,你可以把這段錄像傳到網上,說不定還能出名呢。
Mr Le:火車馬上就要開了,我可以走了嗎?
警察:不行,在我們核實完你的身份之前,你不能離開。
Mr Le:我被捕了嗎?
警察:沒有。這卡是你的嗎?不是你偷來的吧?
隨後,在確認了Mr Le的身份之後,兩位警察告訴他,「你可以走了。」
現場影片連結:
http://www.smh.com.au/nsw/sydney-man-sam-le-awarded-3000-over-fourminute
-false-imprisonment-20170316-guzrnu.html
後來,Mr Le 以非法監禁的罪名將新州警局告上了法庭。
其中一名涉事的警察向法庭表示,他懷疑 Mr Le 的優惠卡是偷來的,因為他看起來「
很年輕、而且很健康」,並且在要求他出示自己的 Opal 卡時,他有些「躲躲閃閃」。
法官認為,警察當時的做法不存在「故意刁難」的行為,而且在沒有「獨立證據」的情
況下警方確實應該「謹慎」。但是警察稱 Mr Le 是「耍小聰明的笨蛋」是「不恰當的」

法官同時表示,警察認為「Mr Le 的優惠卡是偷來的」這一懷疑沒有「合理的」依據。
「Mr Le 看起來很年輕」這一事實並不能作為「懷疑他的優惠卡是偷來的」理由,而且
Mr Le 當時也並沒有表現得躲躲閃閃。
Mr Le 向法庭提交的領取殘障人士補助金的證據顯示,他持有的是殘疾人優惠卡。
法官還表示,警察沒有權利要求通勤者交出除Opal卡和優惠卡之外的其他證件,除非通
勤者當時沒有隨身攜帶優惠卡,並且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擁有獲得優惠的
資格。
法官最後判決,Mr Le 當時確實被非法監禁了,考慮到 Mr Le 被扣留的「時間很短」,
並且沒有被「粗暴對待」、「被戴上手銬」或「被關進警局的拘留室」,因此賠償他各
項損失共計$3201。
法官表示,人身限制或強迫「並不一定必須經過證明」,而且,Mr Le已經證實,他當
時被「扣留」了。
Mr Le的律師表示,通勤者不清楚自己擁有的合法權利,因此在自己所持的優惠卡和
Opal卡並沒有什麼可疑的情況下就把自己的駕照交給了警察。
Mr Le表示,他之所以將警察告上法庭,是因為他希望「通過這件事讓警察明白,他們
不可以在市民沒有犯下任何罪行的情況下就隨隨便便攔下他們,要求他們出示自己的身
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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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澳幣約等於七萬台幣
比錢比拳頭 我們比不過中國 ;是民主與人權在守護這個國家
我們須要民主與人權
這裡面 其實有個尺度問題;
警察工作 其實須要很高度的專業。
作者: henryliao (henry)   2017-03-24 17:50:00
總算有新聞清流了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7-03-24 18:06:00
唉 澳洲法官太不專業了 要知道如果在美國 那個男生早就被槍殺了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7-03-24 18:14:00
快喔,覺青快去搞警察提告喔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4 18:25:00
在台灣告贏了你甚麼都得不到,還要花訴訟費跟時間
作者: swb487 (小白)   2017-03-24 18:28:00
請問澳洲大隊長有指定那個車站可以盤查嗎?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7-03-24 20:28:00
這篇就在講尺度拿捏 那是專業的 硬要酸覺青很無聊
作者: c8c8c8c8c8c8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3-24 22:21:00
不太懂人身限制強迫「並不一定必須經過證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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