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於李永得事件的一點想法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3-22 09:41:38
我看過幾篇支持李永得的說法
大意大概都是立法上要更嚴謹
要有明確的事實才能盤查
但我就問了
一.
什麼是明確的事實?
如何用法律的型式來將明確的事實規範起來
我覺得不可能
連警察的教範裡我看都不一定寫得全了
二.
所謂明確的事實出現時
我認為根本不需要盤查了
而是直接逮捕了
而預防犯罪的時機已過
屆時已造成的傷害
是誰來承擔?
文末附贈昨天看到最有趣推文(記憶版):
法務部長趕快去換個鋼門以免門又被踹破,咦?我為什麼要說又呢?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7-03-22 09:50:00
盤查查到的通常為1.通緝犯 2. 吸毒人口 3.槍械持有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09:57:00
其實我在回文中有提到,警職法法條本身沒有太大問題,還沒有到必須修法的程度。些許有疑慮處,僅需作合憲性解釋,限縮其權力範圍即可。真正最大問題是警察的法治教育的問題。至於說所謂明確事證,是客觀足有懷疑其可能犯罪的事證,不必要到想念認為的已然犯罪程度…例如,警察看見甲拿刀殺人,那就根本無須盤查,直接以現行犯名義逮捕即可。但是警察僅看見其袖口有一塊血跡,這時不就是有明確事證足以懷疑其可能犯罪了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3-22 09:59:00
你舉的例子那是你認為,沒辦法變成標準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00:00
而發現這些所謂明確性事證的能力,不正是警察應該擁有的專業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3-22 10:02:00
因為無法將所有的狀況寫入法律中事實上這一次李永得被盤查也是因為警察的專業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03:00
法律上有所謂的判斷餘地,通常是保留給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去做判斷,通常是以抽象法律概念的詞句出現在法條裡,例如所謂的合理懷疑。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3-22 10:05:00
我覺得可以再規範盤查的SOP,例如盤查前可以宣布一些法律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06:00
基本這些第一線公務員所作的判斷只要不離譜違背常理,法官都會予以尊重採納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3-22 10:07:00
但盤查的必要性是有的,把盤查說成是警察國家的作為太誇張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10:00
有SOP當然是最好,但若因噎廢食而把SOP定得太嚴苛,反而綁死警察辦案的手腳,所以就我個人以為,有問題的不是法庭,而是警察的法律與專業的教育與素養我從沒反對盤查,而是反對沒有確實遵守警職法的盤查更正,有問題的不是法條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7-03-22 10:31:00
你其實可以去看SWGUN的文章跟推文。他講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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