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之前22K政策被慣老闆玩殘的概念,你的新制根本是錯的。
正確新制(假設一個月有4天休息日來加班班)
(2.33*N*2+2.66*N*6)*4(天)+240*N=48000
N=148.8,也就是你新制下的時薪!
完全符合勞基新法,多上4天班但完全沒增加任何人事成本達成! 趕快叩謝DPP的德政跪安吧。
另外,以前周休二日是,其中的一例假的規定是,來加班要給加班費+1天補休(不論加多久),還要報備主管單位並改善。另一天因為解釋模糊又公家機關普遍周休二日,所以有各自解讀的問題。
※ 引述《lostsky93 (不悔)》之銘言:
: 看到這篇文章,我必須說……
: 你剛好講相反了吧!
: 目前的勞基法加班的時薪:
: 1.33倍平常時薪/1.66倍平常時薪
: 勞動部最新版本是:
: 2.33倍平常時薪/2.66倍平常時薪
: 如原本月薪48000元
: 平常時薪48000/240=200元
: 加班8個小時
: 舊制:1.33*200*2+1.66*200*6=2524元
: 新制:
: 2.33*200*2+2.66*200*6=4124元
: 對勞工有利與否?我想立場不同各自解讀;但我若是老闆非必要,肯定不會要員工加班了
: 。
: ※ 引述《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之銘言:
: : 休息日加班付加班費聽起合理。
: : 僱主付1.33~1.66聽起來也合理。
: : 問題在哪?
: : 領月薪的人,每日都算薪水。
: : 因此,休假本來就算薪在裡面。
: : 如果按照新法,變成休息日加班,
: : 僱主在已支付1倍薪資外,只要再給
: : 0.33~0.66的加班費即可。
: : 若按這樣的算法,僱主有啥好不答應的?
: : 但你是領月薪的勞工,你會答應嗎?
: : 再來,就我所知,很大較具規模的企業
: : ,星期六加班另計。 所以,他們的加班費
: : 不是1.33,也不是1.66,而是2.33跟2.66,
: : 而且是行之有年。
: : 現在立法等於是告訴他們以後只給1.33
: : 跟1.66即可,這樣資方怎麼可能不滿意?
: : 而勞方本來就領2.33跟2.66,變成要領
: : 1.33跟1.66,他們怎麼可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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