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 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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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涉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案,並聲請馬英九卸任
後限制出境、出海,日前經台北地院第二度駁回,柯建銘再提抗告。高院認定柯建銘依《
刑事訴訟法》保全證據的相關規定提出聲請,依法不得對裁定結果提抗告,今以程序不合
法為由駁回柯建銘的抗告,全案定讞。
柯建銘向北院提起自訴,指控馬英九於2013年特偵組偵辦司法關說案時,將時任檢察總長
黃世銘陳報的偵查機密洩露給他人,涉犯《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柯建銘並於今年4月19日遞狀聲請北院限制馬英九卸任後出境。
北院第一次裁定是以馬英九卸任後仍有諸多事項亟待交接處理,難以推認有逃亡之虞,且
自訴人依法並無聲請對被告限制出境權利等理由,駁回柯建銘的聲請。柯建銘提起抗告後
,高院發回北院要求查明柯建銘聲請的依據,究竟是《刑事訴訟法》的保全證據規定,還
是羈押被告的規定,因為兩者程序不同、救濟途徑也不同。
北院重新調查時,柯建銘具狀表明馬英九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之虞,並主張馬英九疑似
持有美國綠卡,可能潛逃,就算無羈押必要,也應限制出境、出海,因此「依據保全證據
規定提出聲請」。北院第二次裁定認為,依法「保全證據」的範疇不及於「保全被告」,
不能據此聲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本月8日再度駁回柯建銘的聲請。
柯建銘第二度提起抗告,高院指北院已確認柯建銘是依據《刑訴》保全證據的相關規定聲
請,依法不論准駁,聲請人都不得提起抗告,北院第二次裁定正本附記「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文句,屬於誤載,柯建銘抗告不合法,今再
度駁回並定讞。
高院另於裁定中敘明,自訴案件的自訴人無權依據《刑訴》羈押被告的相關規定聲請羈押
被告,僅能「促請」法院依職權審酌是否羈押被告或限制被告出境、出海,雖然柯建銘已
確認並未依據此規定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出海,但為避免誤解,一併加以說明。(黃哲
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