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4 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5-12-23 19:50:00如果錄音為真 罰值得 如果為假 不必罰 要法院認證嗎?
2012年12月21日的法庭紀錄 但這條法律是今年7月才公布
作者:
Arminius (奇怪的歐吉桑)
2015-12-23 19:51:00值得啊...反正之後再叫假髮賠。這次應該不會道歉和解了
作者: jess730612 2015-12-23 19:51:00
大哥這是和解撤告條件 原告大可要求四大報+幾百萬和解
作者:
Klan (天才小釣手)
2015-12-23 19:52:00跟豬打架要不弄髒自己有點難度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5-12-23 19:53:00不溯及既往欸,這條不能用啦
今年才公布的新增條文 可以溯及既往規範3年前的錄音?
作者:
Arminius (奇怪的歐吉桑)
2015-12-23 19:54:00就算吃虧一點當作能用, 反正這次就叫假髮賠錢+登報吧對給臉不要臉的畜生, 不用太留餘地啊
這不能朔及既往吧 這是新法 不過被罰也值得小英這樣就學會 對付這種人不要心軟 叫他登報道歉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5-12-23 19:58:00邱毅自己要人家提出證據的
作者:
cyp001 (醫生叔叔)
2015-12-23 20:01:00可以主張是為了澄清抹黑 是為正當用途
作者:
slimak (shady)
2015-12-23 20:03:00連D一瓶半支的紅酒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5-12-23 20:13:00那條法規修正可能不溯及以往(就調到的法庭錄音)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5-12-23 20:40:00拜託 空心菜"養地"獲利都是三千萬起跳的
根據大清例律偷看公文該當何罪?調錄音 三年前,但是法律罰的是散播,所以是今年雖然我不知道道歉有什麼不能公佈的大街打人,大街放送小巷道歉的錄音明明就合理
作者: KOKOLALAMA 2015-12-23 21:10:00
30萬換一堆新聞台24小時打臉香蕉毅,蠻值得的。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5-12-23 21:37:00千金大小姐炒地賺這麼多錢 區區三十萬小錢啦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2-23 21:38:00爽啦!三十萬換禿毅狠打臉。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12-23 21:44:00你這條法是何時公佈的?有溯及既往嗎
作者:
tl20 (↑↓)
2015-12-23 21:44:00問題是 DPP可以主張邱毅要他們公布證據啊
作者:
abckk (ヽ(゚□。)ノ)
2015-12-23 21:45:00這條法 誰提出來的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12-23 21:46:00主要是法官沒常識以及某些見不得人的醜態太多所以不准錄t120說到重點,若主張這一點很可能罰個30k了事
罰又怎樣 看禿子被打臉就是爽 三十萬我相信一堆人肯捐
作者:
tl20 (↑↓)
2015-12-23 22:10:00本來法庭應該就有這樣的規則錄音保密是很正常措施不然一些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被隨便公布怎麼辦例如性侵案件對方如果說當事人陰莖不舉之類的被不當公布會造成個人權益侵害今天邱毅是自己笨跳陷阱而且該條文就其立法意旨特別指出是非正當的使用才罰如果是應對方要求公布來自清當然是正當使用
作者:
t00165 (165)
2015-12-24 00:14:00幹學生無罪
作者:
ru04ul4 (拒絕)
2015-12-24 06:49:00花三十萬打邱毅的臉 還增加國庫收入 不錯啊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5-12-24 09:04:00划得來 so w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