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萬年國會解釋看不當黨產條例

作者: 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   2015-12-16 01:59:28
現在一般的想法是制定黨產條例,不過這種條例很明顯會被宣告違憲。
(真調會就是個例子)
因為會講到"不當"黨產,那就表示這黨產是合法取得的,不然就應該稱
之為"違法"黨產。不管大家對當年的法律怎麼看待,總之它是合法的。
怎麼辦?跟DPPer想的相反,大法官解釋才是討黨產的武器。
舉個例子:萬年國會
萬年國會的由來
釋字第 31 號
值國家逢重大變故,第1屆立委、監委得繼續行使職權?
解釋文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該
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
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
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
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怎麼解決?
釋字第 261 號
第一屆中央民代得不受任期限制?
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任後,國家遭遇重大
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乃為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
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
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事實上,自中華民國五
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
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
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
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所以啊,要討黨產,應該去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解釋關於當年KMT取得黨產的
法律、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這件事不做,去制定一個明顯違憲的黨產條例,
到時被大法官打臉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 ians20025 (P R)   2015-12-16 02:05:00
總之沒這麼簡單,轉型正義難做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5-12-16 02:09:00
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早就被打了,但一句時效已過你能如何?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16 03:06:00
不當黨產處置條例是違背哪一條憲法啊?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5-12-16 03:10:00
黃國昌的說法是說,KMT會把DPP的黨產條例扔到大法官去釋憲,大法官現在插滿馬英九的人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15-12-16 07:22:00
三樓,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不過這也得看法條訂立時的技巧
作者: svip55227284 (BB)   2015-12-16 07:32:00
你不知道大法官都哪裡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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