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20:36:00
→ appoo: 而是你用"法院"這一個中文,應該要解釋清楚美國的法院 12/01 20:24
→ appoo: 跟台灣的法院是不一樣的東西 12/01 20:25
→ appoo: 所以你要說大陸法係沒有無罪推定跟證據排除囉 XD 12/01 20:25
→ appoo: 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來回應好嗎? 12/01 20:26
噓 appoo: 當然有疑義囉 12/01 20:29
→ appoo: 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 12/01 20:29
→ appoo: 你自己去看看台灣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原則吧zzz 12/01 20:29
→ appoo: 那你說大陸法系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跟無罪推定嗎? 12/01 20:30→ appoo: 而是你用"法院"這一個中文,應該要解釋清楚美國的法院 12/01 20:24
→ appoo: 跟台灣的法院是不一樣的東西 12/01 20:25
→ appoo: 所以你要說大陸法係沒有無罪推定跟證據排除囉 XD 12/01 20:25
→ appoo: 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來回應好嗎? 12/01 20:26
噓 appoo: 當然有疑義囉 12/01 20:29
→ appoo: 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 12/01 20:29
→ appoo: 你自己去看看台灣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原則吧zzz 12/01 20:29
→ appoo: 那你說大陸法系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跟無罪推定嗎? 12/01 20:30
真是受不了了
怎麼有人這麼喜歡自曝其短啊
你難道不知刑事訴訟法是哪一年修訂的
在此之前的刑事訴訟法是採何種體例?
你難道難道沒聽過職權進行主義?
不知道這才是大陸法系的特色?
在此之前刑事訴訟法並無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
檢察官也不負舉證責任
是由法官以職權主義的精神進行審判
同時身兼原告與審判者的地位
是後來司改會的決議
才參酌英美法 採取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
明定無罪推定原則 並加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才有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而你居然要跟大家說這跟英美法無關
無須參照英美法?
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6
在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有關審理案件的原則,大致上可分為「職權主義」及「當事人
主義」。依照「職權主義」的安排,各項刑事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來控制,例如,在偵
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
地位,而在審判階段,各項證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不像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各自主張證
據,再由法官居中判斷事實的真相。和「職權主義」相對應的則是英美所採的「當事人主
義」,「當事人主義」是指刑事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進行,因此,偵查階段是由檢察
官和犯罪嫌疑人各自搜集有利的證據,檢察官並沒有優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決定強制處
分的權限則在法官手上。而在審判中是由檢察官和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各自提出證據,法
官並不主動介入,只是依照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判決。「職權主義」基本上認為處罰犯罪
是國家的專利,所以各種程序應該由國家機關主導,「當事人主義」的用意則在保持檢察
官和被告地位的平等,藉以保障被告的權利,各有他們存在的理由。不過,現今各國的刑
事訴訟法已經找不到有完全採取「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的制度。例如我國刑事訴
訟法儘管採用「職權主義」的制度,但同時也要求檢察官對起訴的案件提供證據,而檢察
官、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也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對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詞提出疑問,以
求得刑案的真相。這些都是參酌「當事人主義」制度的結果。
司法院所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及「刑事訴訟研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說明項下則註明「事
關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且須檢察機關之配合。擬即與法務部研議,並提全國司法改
革會議討論定案後即得進行修法事宜,如各方能充分配合,預計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
成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惟希望能增加檢察官員額,以配合此一制度之實施」。司法院
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當是指日後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朝向「當事人主義」的方向修正,
但究竟具體內容如何,則仍留待日後和法務務研議。此種改革措施,無論修正幅度是大是
小,將使檢察機關的職權首先面臨改革的衝擊。無怪乎法務部轄下的檢察機關,對司法院
的改革措施有所疑慮,並回應以應採取適度的配套措施,以制訂一套合理的制度。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42:00
我都知道啊,但是這到底跟我問你問題何干?你一直跳針台灣法律雖然是大陸法系但跟英美法"有關"完全沒有回應到"台灣法院"跟"美國法院"的證據排除是否一樣我也都拿出主任檢察官的文章跟你說了台灣所謂的證據排除跟美國不一樣~當然有啦,你自己的文章就寫了這跟證據的非法採證有關那請問你喔,台灣法院跟美國法院的證據排除過程完全一樣嗎既然不一樣,你拿來類比根本不倫好ㄅ...還吵這麼久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5-12-01 20:50:00
吵一不一樣意義在哪裡? 沒證據就無罪 就這麼簡單你管是哪一套證據法則在排除這個證據....要想沒證據就判有罪 可以去對岸 反正沒加蓋 哈哈哈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51:00
第一,你講的頂新案非法採證導指的是甚麼?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0:52:00
我幫原po回:美國 是由被告方或委任之律師提出之證據來給證明,證據有遐思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52:00
第二,何謂蒐證瑕疵?你自己講的,提供證據的人說過"黑鬼"但不承認是依照哪一條法規說這個證據不得採用?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0:53:00
台灣:法官"自由心證"覺得這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皆可排斥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53:00
還不都法官跟陪審團自己的心證...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0:54:00
兩則的差別而歐美陪審團組成則是由該案的專業人士和民間司法團體所組成所以歐美的陪審團往往由一些,法律系碩士和專業人士所組成看你們戰法律好好玩歐!!繼續請可以上google查詢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02:00
陪審團的組成不一定是專業人士吧...我想反駁甚麼,我老早就跟你說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12-01 21:02:00
樓上,英美陪審團唯一的限制是必須為該國國民,就算流浪漢也能成為陪審團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03:00
有沒有證據能力還不是法官自己在那邊扯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04:00
陪審團有時有參雜一些當地有名望之士所參加,但是裡面一定會有專業人士所以有時候陪審團也會遇到當地的明星呦^_<(不過前提是他有空)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司法高層一直不敢大刀闊斧改革主要原因(怕自己家的法官被陪審團打臉.又怕"自由心證"大權被剝奪)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21:11:00
樓上不要在吹牛了 你所謂的專家人士是最不可能被選為陪審員的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12-01 21:13:00
我個人感覺樓上把太平紳士(JP)和陪審團搞混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14:00
請自行google查詢!!不然我不會完全支持司法改革像歐美一樣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12-01 21:15:00
基本上法律系碩士跟某些專業人士(例如警察、軍人、律師)是不可能被選為陪審團的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21:16:00
樓上不要在吹牛了 專業人士不可能被選為陪審員 第一他已經有先入為主的概念 與陪審團的本意在尋求一般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17:00
不然 歐美的民眾早就造反翻桌當地的司法了!不像台灣民眾還傻傻的被法官大神生殺大權"自由心證"給眸閉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21:18:00
人的經驗認知相衝突 第二 原被雙方不會同意將其列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19:00
還是閣下認為 陪審團人員組成皆由法官所圈定之人選?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21:19:00
陪審員 第三 如果要專家 請專業證人出席就好了幹嘛要用到陪審團 所以樓上的說法完全是天馬行空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0:00
這樣 跟法官的自由心證有何差別?歐美就不必改掉自由心證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21:00
陪審團也有心證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1:00
專業人員大部分皆由被告所用來證據有遐思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3:00
所以歐美往往被起訴,當地的檢察官起訴往往證據充分,他們也怕陪審團的專業人士打臉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23:00
說到底,那些法律OO原則都是假的心證才是真的,法律只是告訴你有甚麼心證可以判什麼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4:00
虛!說小聲一點 不怕被查水錶膩(不敢太大聲怕被查水錶Q.Q)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26:00
有甚麼好怕的,這不是法學ABC嗎不然我們請電腦來判案就好啦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7:00
你不知道現在司法改革在鋒頭之上,司法會用自由心證來整你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28:00
你講的法律依據是指給法官有排除的"權力"而不是"法官遇到甚麼可以排除"這一切都是法官心證拜託大法官助理不要跟我說法官不需要心證只需要法律依據我會對台灣司法更絕望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29:00
這個我又知道.法官大神可依別條法律或依證據不夠證明來打槍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30:00
頂新案,檢方不就罵法官說採信頂新下游廠商的證詞你一直講說檢方採證暇疵blahblah真要說,這種利益未迴避的證詞法官都採信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31:00
這次頂新案法匠大神不採用他國正式文書的證據.反而採用民間營利組織資料(準備被笑死)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1:32:00
所謂的OO"原則",應該要發音做法官心證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1:33:00
我都不敢說 你真敢 Q.Q
作者: machiusheng (Mike Ma)   2015-12-01 21:55:00
無罪推定 因被告而異?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5-12-01 22:11:00
這就是典型的法律人 會拿著一點小東西混淆視聽台灣的法律是大雜燴 要怎麼適用英美法 大陸法扯都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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