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1 19:23:15
安安您好 鍵盤大法官又來了
我想關於你的問題
可以用英美法上一個著名的案例
辛普森案來加以說明
1994年 美國著名的運動選手辛普森被指控犯下兩宗謀殺罪
幾乎所有的證據都對指向辛普森 對其相當不利
但最後的判決結果他卻是無罪釋放
原因為何?
答案很簡單啊
1.大多數定罪證據:血手套、血短襪、野馬車內外的血跡,都是由洛杉磯警察局警探馬
克·福爾曼發現的。他後來因在審判中聲稱自己10年內未使用過「黑鬼」一詞被指控偽證
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質疑後,他在庭審中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證其罪的條文
,以避免對此的進一步追問。
2.聯邦調查局鞋印專家威廉姆·波迪扎克(William Bodziak)推斷,現場的血腳印是
一雙極其少見的布魯諾馬利(Bruno Magli)鞋印,據報導僅在美國賣出299雙。[8]血印
最大的尺寸為12號(305毫米),這和辛普森的鞋碼是一致的。[8]在刑事審判中,辛普森
的辯護律師認為檢方沒有證據證明辛普森曾買過這樣的一雙鞋,[8]不過當時的自由職業
攝影師哈里·斯卡爾(Harry Scull)表示,自己於1993年拍攝的一張辛普森的照片顯示
,他在公開場合穿著了一雙這樣的鞋,後來照片發表在《國家詢問報》上。辯護團隊聲稱
照片經過篡改,儘管之後其他許多1994年之前拍攝的辛普森裝著布魯諾馬利鞋的照片被發
現並公布。
3.由警方刑事檢驗員搜集的證據受到了批評。他承認自己「漏掉了屍體旁籬笆上的幾處
血跡」,但在證人席上,他表示「數周后重回現場採集了這些血跡」。
4.馮承認自己在採集部分證據時沒有戴橡膠手套。
5.洛城警署警探菲利普·瓦納特(Phillip Vanatter)作證時表示,他看到有照片顯示
,在證據採集之前,有媒體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馬車上。
所以法院基於證據排除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辛普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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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發覺這跟頂新案很像:
1.檢調雙方一開始都聲稱掌握了關鍵性的證據 但這關鍵性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被質
疑為非法採證而被排除
2.檢調雙方舉出了一大堆的有罪證明 但其證明被告犯罪的機率極低 無法形成無合理
懷疑之確信 而將被告定罪
3檢調雙方以推理的方式論證被告有罪 但這論證的方式都被法院以欠缺實質證據為由
 駁回
然後最重要的一點是 不用在吵什麼精煉不精練了 事實法院的判決就跟你說得很清楚
了 檢方所查扣的原始油品 經第二次化驗的結果是合乎規定的 也就是說在來源成分
上 檢方並無法百分之百的確信頂新的油品是有問題的 而檢方雖然曾到越南採證 
但卻沒有取得關鍵性的油品證據 證明頂新進口的原油是有問題的 是對人體有害的
所以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 判決被告無罪 何錯之有?
至於吵飼料油和食品油根本是搞錯重點 你可去查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有關刑罰的規定 根本就沒有在處理此一問題 它所處罰的對象是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七、攙偽或假冒。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 16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
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第 49 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視聽大眾在吵的飼料油根本不是法律處罰的規定
而法院在意的是頂新的油品是否有毒 是否對人體健康有害
或者非法律允許的添加物
而化驗的結果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此點
法院有什麼依據判決被告有罪?
難道法官要棄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或者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更別提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於不顧?
我真不知道一大堆人不看證據 不看法條 光憑腦補就想定人於罪
這跟江國慶案 蘇建和案有什麼不同?
※ 引述《Qmmmmmmmm (雷蠶寶寶)》之銘言:
: 看了一些政論節目和鄉民的發言,
: 看來很多人不知道「罪刑法定」、
: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觀念。
: 這些都是刑法的基本觀念,我就不再贅述了,
: 不懂的就去google。
: 不要像柯文哲一樣,一點人權法治的觀念都沒有!
作者: Qmmmmmmmm (雷蠶寶寶)   2015-12-01 19:25:00
最好笑的是彰檢是在起訴後才去越南....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12-01 19:44:00
七、攙偽或假冒 難道沒有違反?還有實務上「無罪推定」根本不完全執行好嗎否則憑什麼羈押嫌犯?
作者: mahoro (天地一沙鷗)   2015-12-01 19:58:00
認為檢察官起訴法官就一定要判刑的人 北韓很適合你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12-01 20:00:00
"刑事處分" 您看不懂中文嗎?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04:00
辛普森案比你講的複雜多了首先,美國是陪審團制所以不是"法院"判新普森無罪,是陪審團判的陪審團是由普通人組成的,沒甚麼無罪推定的概念甚至講明白的,法官制跟陪審團制的"心證"都超嚴重你拿新普森案比頂新案,然後說都是法院判的無罪你應該清楚的標明台灣的"法院"跟美國的法院不一樣再來,你說是根據證據的但證據的採用與否,美國跟台灣一樣,全都是依照"心證"所以美國的法庭辯論才會出現各種"不相干"的辯論例如你舉例的黑鬼說,就是要影響陪審團對於證據的採信程度讓陪審團質疑證據的動機,進而否定掉證據怎麼會沒有不一樣? 台灣的審程序跟判決美國的只審程序,判決交由人民你才是那個不懂裝懂得人...法官的心證會影響證據的使用,台灣這點跟美國一樣所以從來就沒甚麼無罪推定,法官早就有心證了你講的一副很客觀,好像全世界的人只要用無罪推定跟證據排除原則就一定會盼OJ跟頂新無罪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12-01 20:17:00
沒問題衛福部幹嘛下架? 無罪不代表產品沒問題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17:00
但司法從來都不是這麼一回事那請問判頂新無罪的台灣司法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覺得你在這邊繼續扯辛普森案做類比很荒唐既然你都講出英美法了,你算是有點法學認知幹嗎要拿辛普森案作類比,真是搞不懂情形我從沒說陪審團不屬於法院而是你用"法院"這一個中文,應該要解釋清楚美國的法院跟台灣的法院是不一樣的東西所以你要說大陸法係沒有無罪推定跟證據排除囉 XD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來回應好嗎?當然有疑義囉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你自己去看看台灣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原則吧zzz那你說大陸法系到底有沒有證據排除跟無罪推定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1 20:37:00
等你知道陪審團人員的組成再來戰~連陪審團成員組成都不知道敢拿來說歐美國家的每一個判決的陪審團組成,皆由該案的專業人員和民間司法團體所組成(跟政府機關屁事?)還有陪審團和法官認知判決有所無差時不得當時下判決,則是改日在判為原則英國的陪審團是我最欽佩的(因為有時候陪審團裡面可不只一個博士或兩個博士,有可能半團都是)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49:00
事實的認證才是爭點啊...你是學法律的嗎?怎麼會有這麼天真的想法控方的舉證能力是一回事,但如同今天檢方說的證據的採信與否是法官的心證那想請問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心證是不能罵逆?還有,既然你是法研所畢業的,讓我屁一下法律人送你娘鹽巴不要整天XX原則放在嘴巴上好嗎?講的一副好像大家照著操作就會得到一樣的結果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5-12-01 21:06:00
明年就要變天了 我等著看蔡英文政府把頂新關到死!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12-01 21:37:00
頂新集團旗下有很多公司 某些品牌產品有問題不代表頂新全部的產品都有問題 檢方舉證不足硬要論罪也不合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5-12-01 22:29:00
要處理頂新不勞小英 中國遲早會處理牠 時間問題啦 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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