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的先生司法院政風室處長黃東焄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我查到的資料來源如下:
公務人員的兼差相關解釋判例
http://www.nmm.ks.edu.tw/poe/%A4%BD%B0%C8%AD%FB%AAA%B0%C8%AAk%B2%C413%B1%F8%AC%DB%C3%F6%B8%D1%C4%C0%B7J%BE%E3%AA%ED.pdf
縮網址:http://goo.gl/4BgHWU
16.公務人員得否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之名義,從事經營不動
產買賣之商業行為。
行政院62 年4 月20 日臺(62)人政三字第13772 號通函:「禁止所屬公務人員
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之名義,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商業行
為係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
規定予以闡釋,非屬新設規定,故不論在行政院函之前或之後,凡有違反上開規
定者,均應依規定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3年12 月31日(63)局三字第30386 號函
王如玄買賣軍宅,也就是買賣不屬於自身可以洽購的房屋,並且多次進出,
這難道沒有讓她的先生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嗎?也就是經營不動產買賣行為?
連雜誌都有她談買買軍宅的證據了,我們的監察檢調難道還要繼續無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