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黑板規修改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5-01-17 00:59:11
第一章 總則
8.發文違反板規者,板主得於判決水桶後逕行刪除違規文章。若標題即違反板規,板
主得以刪除使用同標題之回文。若為推文違反板規,板主得以利用PTT所提供之刪除
推文功能刪除嚴重違規之推文。或發文者得以私信要求板主刪除已判決違規之推文。
增列標題違反板規 回文連帶刪除之規則
===
第三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攻擊
行為、點名政黑板討論看板之既存現象(例如非回應引用文章時討論看板出現的
文章標題或內文、或非同討論串回應論點情況下討論板友所持之意見)或未來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應行使的政治行為)、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引戰或攻擊行為後才補充指稱對象亦會處以警告以上處份)。違反者處以水桶
15~180天。
增列禁止討論政黑板既存現象與未來走向 政黑板之主題應為政治相關人事物
而不是政黑板以及政黑板友
另外增列禁止發文或推文為有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因政黑板之文章與推文的
閱讀群眾即為政黑板友 未指稱對象之行為視為針對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故禁止之
===
i.對於討論區以及特定政黨支持者,禁止使用代稱(允許中性以及合理的簡稱,如
隔壁板、藍軍、綠軍)。若使用代稱同時(或之前)未明確指稱對象視為針對討
論區或特定政黨支持者。若為第一人稱不涉及任何第三人的自述不受本條限制。
違反者處以水桶10~60天。
增列中性以及合理的簡稱範例 以及若要使用攻擊性代稱黑特政治人物或政府機關 應
於使用同時明確指稱對象
以上板規於公告後開始實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