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黑板板規修訂說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12-13 14:17:35
1. 1-5~1-7 增列水桶前科與警告之規則。警告處份規則改變。
2. 1-8 增列推發文違規確認後,得以刪除之規則。
增列文章標題違規,得以連同刪除使用標題之回文。
3. 2-3 增列轉錄與新聞類別文章,應以文章內容為準。
4. 3-1-b 文章字數計算,增列相似複製貼上文字之排除。
5. 3-2-b 個資部份,增列禁止將他人於他板揭露之個資內容直接帶入板內。
6. 3-2-e 點名政黑板包含提到政黑、這個板、這裡等用字。
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因文字可被閱讀之群體關係,視為引戰
或攻擊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7. 3-2-i 增列禁止針對看板與支持者使用代稱。看板代稱如花果山、瘋吱谷、糞坑
等非中性之代稱。支持者代稱如非人類之代稱如吱、蛆、狗、畜等,或數字代稱
如609、689、9.2等。
單篇文章出現超過2次違規,將累加警告次數。
使用支持者代稱違規時若同時附帶攻擊性文字(例如蠢吱、屎蛆等),以水桶處份。
稱支持者為粉絲或指定政治人物之支持者為__粉目前不列入3-2-i管制,但若同時
點名政黑則列入3-2-e的引戰範圍內。
增列若無特別指定對象之代稱使用,直接判定為指稱看板與支持者。
8. 3-3-g 增列禁止純提出疑問之文章。政黑應該使用者提出自身感想或看法的地方。
違規判斷標準為禁止使用具有向板友詢問意味的標題 或 文章內容不足200字而帶
有向板友詢問意味的問句
兩個條件符合其一則違規
9. 3-4-b 發文限制放寬為1hr內3篇,12hr內5篇。
10. 3-4-e 3-8諸條 增列開放回文後之相關規定。
11.4-1 引戰部份獨立成4-2。
12.4-2 增列點名引戰之規則。包含發文點名(如標題使用『______請進』,或內文非
回應網友於相同討論串之言論而點名)、點名未參與討論串的網友、以及非針對網
友所發表看法而點名網友本身之評論或看法。
13.4-3 增列引戰或攻擊後再發檢舉文之額外處份。
14.5-2 刪去並修改讓某些人誤解之字眼。
提及板主可能執行之板務動作(例如水桶、刪文等)亦會警告處份。
發文或推文複製貼上板主執行板務之推文亦會水桶處份。
新修部份的板規將有3天的勸導期 自公告時間起算
板務會針對符合新板規的違規行為 額外以公告方式提醒板友 不另行處份
對板規有任何看法 請至政黑檢舉板(HateP_Picket)提出板務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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