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B上看到朋友分享這篇
http://disp.cc/m/tread.php?id=163-866l
((溫馨提要:本篇作者指稱
50個食安法修法版本,只有蔡唯一提案減輕罰責上限。))
老實說我對蔡正元也沒什麼好感
純粹想知道他是什麼理由想減輕罰則((WHY~~
所以我去找了這份立院公報來看
這一看就花了我幾個小時...(眼神死
==
↓第103卷第12期公報(請大家自行連結orz)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CommMore.action#pageName_searchResult=5
這位作者 不是看不懂就是故意亂寫...
要看懂這份立院公報要先搞懂時序
自99年來至今 每年食衛法都有修正(今年2/5改為食安法)
但102/6/19公布的食衛法大幅修正
許多法條都有所更動
從p.10可以看出
針對食衛法的提案自102/6/3~102/12/25
共有7份提案是在102/6/19前提出
再由http://ppt.cc/8rrc
的"法規沿革"9與10的華總一義字號去查詢舊法規
可以知道
102/6/19之前的食衛法:第31條"6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
102/6/19之後的食衛法:第44條"6萬以上1500萬以下罰鍰"
這也是為什麼
p.146蔡正元提案寫的是第31條
但現行法(第4欄)寫的卻是第44條
因為這份提案是102/6/19前提出的
((在p.79 p.100等也有這種狀況))
蔡正元的確是把"6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
提高為"1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而不是文中的"降低"
張冠李戴 不求甚解
莫過此甚
我大概看了一下
罰鍰部份都是提案增加的
倒是丁守中等提案"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廢止..."
改為
"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第三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廢止..."(p.149)
理由是
"...行政機關屢屢因其他原因而不作為,
致使民眾對政府公權力喪失信心與食品業者屢屢挑戰公權力。
...為避免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不再漠視政府喪失公權力,
及避免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之不當關說,故應明確訂定再次
與第三次違法之應有處分。"
總覺得怪怪的=__=?
不過反正這部分提案並未採納( ′-`)y-~
==
我認真個什麼啦乾...
蔡止兀還我500!!!ㄟ(▼皿▼╬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