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新聞局應該規範吸過毒的不應出現廣電範圍

作者: josephhue (雷納德)   2014-08-20 12:51:05
演藝人員利用電影電視等媒介提升知名度
然後賺取利益所得
在社會具有一定的示範指標
新聞局或內政部應該協請規範
有吸過毒的應該不能在出現電視或電影
一再的給機會~只是讓一些是她們為偶像的民眾認為
吸毒只要道歉就好 並不算太嚴重!!!
這類的藝人應該去回歸當一般的上班族就好!!!
去當當小業務 去開店賣東西都好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20 12:54:00
我覺得應該要加上,藝人執照化,三個月定期尿檢,跟血液檢查Y反正馬狗警察國家,做這些應該是理所當然
作者: japan428 (牽著妳走 :D)   2014-08-20 12:56:00
不錯喔 無縫接軌 跟中國看齊!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8-20 13:06:00
太可惡惹 取消這些壞壞的藝人證
作者: venusinfurs   2014-08-20 13:07:00
媒體(O)大陸(X) 媒體=大陸!正解!
作者: nawussica (暴民好弱 )   2014-08-20 13:09:00
警察國家 f78跟陳菊現在應該位於偵訊室了 已笑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08-20 13:11:00
現在應該是建議NCC 不是新聞局 XD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4-08-20 13:47:00
反對!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20 15:21:00
我沒有這麼重口味阿~大人,饒命阿,不要再用菊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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