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其實我對公投法很久之前跟人吵架過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4:54
我跟他講 最好負面表列 不然會無效
他回我說 沒有規定一定要負面表列阿?
我想一想 也是
但是現在又再吵這個 我再回去翻公投法的時候
發現一件事情...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第 31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第 32 條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 33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
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
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忽然就醒悟了...
否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否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否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 purin820611 (Fantine)   2014-04-28 22:45:00
套色失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4-28 22:45:00
色碼重編一下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5:00
恩 太久沒用了 放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28 22:45:00
*要用Ctrl+U打才行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6:00
簡單講 一定要通過才有法律效力 否決根本就浪費公帑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7:00
謝謝指教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28 22:49:00
這大家都知道啊 所以反軍購公投沒過關政府還是繼續買啊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50:00
但是很多人一直想把廢票=反對票 來做無用工.....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51:00
用此等愚民手段來說兩方立論都可以...哀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4-04-28 23:10:00
#1JMVFn8R 我要哭一下, 我這篇寫好久了....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3:00
別哭拍拍~反正現在大家又要公投了 遲早有人會出來吵>>>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4-04-28 23:13:00
想補充一下, 只要投票率過門檻了,就很難有"否決"這種事了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4:00
沒錯 我希望這次公投兩黨都不要亂搞 讓人民自己決定未來
作者: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5:00
決定了就不要在該了...浪費我們時間去關注他們賺錢還是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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