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洩] 各國公投 重大議題門檻多嚴謹

作者: monkky0120 (滯銷品)   2014-04-28 2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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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5日電)公民投票門檻近日引發討論,台灣的全國性與地方性公
投原則上都採雙「1/2」標準,但德國、美國在全國或聯邦層次重大議題沒公投制度,地
方性議題公投多採簡單多數決。
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
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者即為通過。
自2004年起6個全國性公投案都沒過門檻,引起外界討論「雙1/2」公投門檻是否過嚴。
不過,離島建設條例另有特殊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投法先辦理地方性公
投,公投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
數1/2以上限制。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核四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規定,以有效票數多數者為
核四公投決定,採簡單多數,大幅降低公投門檻。
彙整立法委員及智庫資料,德國聯邦層級無公投,基本法只對邦行政區發生變動或建立新
邦時,才需交付公投,一般各邦可對邦憲法與邦法律創制公投。
多數邦對投票是否通過設有最低同意票門檻,通常同意票須達選民數20%、25%或33%;
有的邦設有最低投票率門檻,未達者一概否決。
日本部分,一般重大政策與法律的創制複決,不在日本公投範圍內。
義大利有關法律創制須有5萬公民連署;複決則須50萬選舉人連署,或5州議會請求;總統
也有權依憲法就特定問題發動公投,通過門檻均與台灣相同,採雙重門檻,不僅要合格選
民一半參與投票,同意票數還要過半數才通過。
美國各州公投通過門檻不一,一般州法律複決,大多數州是採簡單多數;設有最低得票門
檻限制的州,如華盛頓州同意票須達出席投票人數33%才算通過,也有的州採投票人數
2/3絕對多數,或合格選民過半數同意者。
英國是不成文憲法國家,法理上任何公投僅是諮詢性質,公投案沒連署門檻,表決門檻視
當時狀況而定,多採簡單多數;或多數同意且設多數選民比例下限。
實施公投最普遍的瑞士,在全國性重大議題上,實施強制性公投,以邦為單位,邦內過半
數同意,且須1/2以上的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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