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投命題的實質影響?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4-04-25 13:34:37
這幾天找了一些資料釐清自己一些對現行公投法的疑問
最後找到這個, 節錄自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判字第514號
這個是台聯對ECFA公投被封殺後跑去打的官司
七、本院查:
(五)依據上開說明,前揭公民投票法(下稱本法)相關條文之
適用,本院判斷如下:
5、公民投票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
民權之行使」而制定,屬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
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規定之法律。其立法目的乃在實踐
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基本權的行使,藉由公民投
票法規定,使人民得依循該法規定之程序,參與公民投票
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
複決)之決定。準此,公民投票法係在協助人民正當行使
上開公民投票事項之創制、複決權,而非限制人民該公民
投票事項之行使。其中關於全國性重大政策之「複決」公
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
之必要處置(本法第31條第3款),申言之,如該全國性
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民投票案,經投票結果通過「同意」(
贊成)該「重大政策」者,政府即應積極推動、執行該重
大政策,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中斷、停止;反之,若投
票結果通過者為「不同意」(反對)該重大政策,政府即
應依該「重大政策」複決案之具體情形,為相應之必要處
置。上開條文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
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
「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從而,公民投
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尚不得
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理由,駁回公民投票之提案
。準此而言,並參酌公投票上刊印之內容(其上刊印公民
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投票人投票圈
選者為對該「重大政策」複決案公投票上載主文圈定(表
示)「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則本法第
30條規定所稱「通過」,應包括:(一)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
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圈
定「同意」(贊成)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二)投票
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
過二分之一,圈定「不同意」(反對)者超過有效投票數
二分之一。所稱「否決」,應包含:(一)投票人數未達有投
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惟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三)投票人數
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
分之一,然圈定「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
者均未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等情形。
==
這邊說明了最高行政法庭對公投命題的態度
只要有效票數超過1/2, 而且其中一個選項佔有效票1/2這個公投案就算"通過"了
需要依照公投法30條進行後續處理
無論這個選項是贊成,反對,同意or不同意
反之則被否決, 創制or複決案失敗, 下次請多找點人來
所以不論是否贊成插棒, 是否贊成廢除
現行公投都留了一個否決的選項, 不用一翻兩瞪眼的通過贊成 or 不贊成
不過我想這就是要求簡單多數的那些人要的.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25 13:47:00
總投票率未達50%視為否決 根本不是簡單多數想要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