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明定.
網站http://paste.plurk.com/show/1855976/
檢舉信箱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600W/WebMail/AM
檢舉逃漏稅 你我有責
倘真的查獲屬實,依照所得稅法103條,將有罰鍰百分之二十做為獎金
1030428開始就能在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所得,但申報仍要到1030501才能喔
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更為方便喔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