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檢舉抗稅,國民雙贏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04-18 19:32:51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明定.
網站http://paste.plurk.com/show/1855976/
檢舉信箱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600W/WebMail/AM
檢舉逃漏稅 你我有責
倘真的查獲屬實,依照所得稅法103條,將有罰鍰百分之二十做為獎金
1030428開始就能在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所得,但申報仍要到1030501才能喔
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更為方便喔
謝謝各位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4-18 19:34:00
國庫感謝反政府的支持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4-18 19:36:00
住國外也能領獎金嗎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4-18 19:39:00
我國外友人都支持服貿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4-18 19:44:00
這我就嗯機了
作者: S1oan (授薪族自相殘殺)   2014-04-18 19:46:00
五十萬人都沒幾個自首了 抗稅的省省吧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4-18 21:46:00
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天吶,我證交稅一毛都逃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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