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台大法律系對圍中正一的Q&A

作者: logojuju55   2014-04-15 16:25:14
112法律系 謝謝你
呆丸因為你們更美好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序。
Q3. 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為什麼對言論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Q6. 就算集會遊行合法,過程中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抗議手段?
A6. 集會遊行合法,與當中可能產生違法行為並不互斥,行為者也應該負起相關責任。但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我們要重申的是,這些責任不會阻擋集會權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擾就不能抗爭。今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而成。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Q8. 警察公佈洪崇晏同學的個資是否合法?
A8. 如果沒有緊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個人資訊,就算符合此情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是很大的侵害。
假設一個地方出現慣竊,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釋出資訊提高大眾的關注,警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嚴重的人權侵害。
這次,就算認為洪同學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調查,也應該限於警方擁有資訊,不應將這些資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Q9. 警察很辛苦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雖然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然而,並非完全只是國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更何況,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人民的訴求,使人民被迫延長抗爭行為,卻犧牲了基層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Q11.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說的違憲條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錯了嗎?
A11. 大法官認定法條違憲後,確實可能宣告它到未來的某一天才失效。這種做法的意義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第718號解釋說,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是違憲的,相關條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
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Q12. 怎麼可以動不動就動用抵抗權?
A12. 這不是抵抗權!我們重申,411事件並非抵抗權的行使。所謂的抵抗權,是指國家重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家是錯誤的。
https://m.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36214269757346?refid=17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4-15 16:25:00
強制抬離不算柔性驅離那我還真不懂什麼是柔性驅離= =
作者: sooo168 (小甲撕叮)   2014-04-15 16:26:00
說那麼落落長幹嘛 懶人包拿出來啦..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4-04-15 16:27:00
直接end,有什麼事去跟法官說拉
作者: chenyen   2014-04-15 16:27:00
支支的定義必須對他們有利 否則使用暴力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04-15 16:27:00
大概要跪下來磕頭求他離開吧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4-04-15 16:27:00
看到台大法律大概就知道裡面什麼東西了XDDDD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4-15 16:29:00
沒問問外國包圍警局會怎麼處理?
作者: cockpupu (屌爆爆)   2014-04-15 16:29:00
拿給台大畢業的法官看..會給你事實相同結論相反的判決書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6:29:00
到底在革命還是在遊行 馬桶不通
作者: cockpupu (屌爆爆)   2014-04-15 16:30:00
沒經過判決...寫在多..都是自我安慰罷了@@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6:30:00
主張權利的時候說遊行 被抗議說干擾他人的時候說在革命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6:30:00
A2的"對上了年紀的長輩強制抬離"比之裸絞如何?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4-15 16:30:00
要找個人出來吹笛子,讓吱吱跟著一路走到淡水河邊才算柔性驅離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4-15 16:30:00
Z>B 不然就是違憲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04-15 16:31:00
http://goo.gl/0Whs1x 妖西:占政院是準革命行動人家都承認革命了,相關單位該處理了吧
作者: dichotomyptt ((  ̄ c ̄)y▂ξ)   2014-04-15 16:32:00
看到就end 有點偏頗
作者: cockpupu (屌爆爆)   2014-04-15 16:32:00
真的要寫...也可以寫出一套法律意見不同的Q&A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6:32:00
看到112法律就end 完全秀下限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33:00
另外……q2去哪了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4-15 16:33:00
看來台大法律沒教好的,不只馬英九一個XD
作者: singlovesong (~"~)   2014-04-15 16:33:00
本校法律系真的是......=.=
作者: RamonJames (一切都事與願違萬念俱灰)   2014-04-15 16:33:00
台灣政治這麼爛112法律不用負責嗎 叭叭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6:33:00
偶發性集會的法律定義都還沒寫出來 這些人就知道了耶
作者: TwnProvince (, Republic of China)   2014-04-15 16:33:00
這個系 下限沒有極限
作者: SkyF4lL (死蓋 )   2014-04-15 16:35:00
看完第一項就很失望了 整篇看完 更加失望
作者: tmcharvard (tmcharvard)   2014-04-15 16:35:00
剛好有事要忙沒空看,先備份下班再看~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35:00
說的很好阿 有那邊需要加強的嗎?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6:35:00
Q11的答案我是可以接受啦,只是那邊真的會很有爭議...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4-15 16:35:00
之前不是才因為不會教跟社會大眾道歉?
作者: humour   2014-04-15 16:35:00
書讀的再高,當了強盜還是強盜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6:35:00
準革命? "警察退後!"是?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4-04-15 16:35:00
沒藥醫....
作者: lunatich   2014-04-15 16:36:00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口 ̄) \( ̄口 ̄) \( ̄口 ̄)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4-15 16:36:00
112法律正常的還是很多 比方馬英九 羅螢雪 王郁琦 陳沖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37:00
馬九九算正常?!
作者: likemon (讓我們~~一起逃)   2014-04-15 16:37:00
法律系就是只挑對自己有利的法來講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4-15 16:37:00
比較慘的是不認同這些人卻被這些人代表的112法律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14-04-15 16:37:00
這個系...,在行政體系現役的除了老馬與羅部長以外還有誰?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14-04-15 16:38:00
動的MAX超必殺技"為出發點?
作者: pocy1024 (腦袋裝什麼?)   2014-04-15 16:38:00
所以他們的正當性是看江宜樺的書來的
作者: zimt (EMU100)   2014-04-15 16:38:00
其實很多法官檢察官啦 只是這些實務界的都會被罵背棄理想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4-04-15 16:38:00
D大你不能怪我們,當系上一半以上教授會去連署某些東西的
作者: p845286 (龍雞鳳虎)   2014-04-15 16:38:00
下面留言還有人說 冥紙跟雞蛋是有心人士故意要抹黑帶的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4-04-15 16:39:00
時候,那我們看112法律就會從那些連署看起
作者: supdoraking (大中華哆啦王)   2014-04-15 16:39:00
寫一篇反駁的啊~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6:39:00
這樣啊,可是我看吱持者灑得很高興呢?(而且好像還帶成金紙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04-15 16:39:00
抹黑? 電視轉播很清楚,一堆人邊灑冥紙邊喊方xx過橋喔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4-15 16:39:00
現任的馬政府內閣還有蘇永欽、石世豪、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40:00
版上反駁的文章不少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4-15 16:40:00
正常人比較低調 不正常的聲音比較大 就會以為多數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4-15 16:40:00
蘇永欽現在司法院副座,不能算內閣成員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4-15 16:41:00
喔對 不過蘇之前當過NCC主委 也算半個啦XD而且司法院副院長也是馬提名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42:00
再多文章也不能狡辯圍警局的事實
作者: supdoraking (大中華哆啦王)   2014-04-15 16:42:00
整合成一篇說帖 駁倒他們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5 16:42:00
原來台大法律系的水準就這樣阿...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6:42:00
還不是一堆人搶著念 A______A
作者: SMart14043 (聰)   2014-04-15 16:43:00
不愧是台灣最高學府 一堆考不上只能酸秀下限XD 也滿猛
作者: logojuju55   2014-04-15 16:44:00
所以,台灣是鬼島阿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6:44:00
嗯,低調的說其實我分數有到呢^^感謝關心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4-04-15 16:44:00
所以酸馬的是考不上哈佛還是選不上總統啊
作者: odik (odik)   2014-04-15 16:44:00
我想不認同這篇的人也可以反駁一下,蠻希望可以看到不同方向的法律辯證。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6:45:00
都只會酸程度只有這樣 回一篇來打ㄍ臉ㄅ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45:00
版上很多反駁的 不過都沒有引經據典阿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6:46:00
現在是都不能質疑112法律系!?這麼偉大?造反有理?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46:00
來~樓上寫篇反駁文來看看~~ ^_<~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6:47:00
超希望有人回文質疑的... 展現一下程度吧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48:00
沒有程度可以展現... 因為說的是事實 ><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6:49:00
別這樣 真的希望他們能回一篇來理性討論啦 ㄏㄏ
作者: RamonJames (一切都事與願違萬念俱灰)   2014-04-15 16:49:00
這早就回過了吧
作者: ice80712 (我很有事)   2014-04-15 16:50:00
台大法律的之前也有一個說要幫白狼辯護的阿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5 16:51:00
不愧是學法律的
作者: LieTo (這就是人蔘.....)   2014-04-15 16:51:00
回過沒有法律依據 就只是自己想出來的而已...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6:51:00
其實對同一條法律那些教授的見解不見得一樣,變成說同一個
作者: SMart14043 (聰)   2014-04-15 16:51:00
在政黑 哈猴MIT都是渣了 小小112法律當然連渣都不如^.<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6:51:00
沒有法律依據????到底看到哪篇\???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4-15 16:53:00
這篇文章有經過所有台大法律系的同意嗎? 馬英九有同意嗎?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6:53:00
原來現在112法律系可以公然違法拍拍屁股真是好棒棒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6:53:00
鍵盤大法官L大又出現囉,你要不要回去看看你之前回的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6:53:00
說人秀下限的這樣跟吱吱譙部長一樣我不覺得很理性就是了
作者: ice80712 (我很有事)   2014-04-15 16:53:00
基本的道德常理還排在法律前面 真正在乎法律的人只是少數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6:54:00
文啊,再問你一次,公投盟是偶發性集會嘛?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4-15 16:54:00
看來又是六成台大法律系集體發文
作者: cockpupu (屌爆爆)   2014-04-15 16:54:00
其實政黑的人沒啥熱情去仔細反駁這東西..直接去找法官說~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54:00
某人可以告訴我這篇聲明引用了哪些法律依據嗎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6:55:00
112當然比約翰霍普金斯強太多好嘛 XD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5 16:55:00
結果法官也是112的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6:55:00
我ㄅ是法律系的ㄚ... 而且強和注音文ㄉ關係 ==??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6:55:00
已引用江宜樺在座談會的發言。 ......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5 16:56:00
未來就換殭屍要求獨立惹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6:56:00
原來如此 難怪會有注音文的推文呢
作者: cockpupu (屌爆爆)   2014-04-15 16:56:00
要反駁...也是要委任狀簽過來...在反駁XDXD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56:00
8…個資是警局公布? 9…現在加班成這樣是誰害的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57:00
11 現在就是走這法 要改快叫立委改 扯警察?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6:58:00
第一點就有疑問了,因為擔心警方「未來違法」禁止集會,所以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5 16:58:00
至於12 我還真看不懂他想說啥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6:59:00
現在就要先包圍中正一,不能等真的被禁了再來好咩?
作者: viviya (^_^)   2014-04-15 16:59:00
原來臺灣人會隨身攜帶大聲公跟麥克風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00:00
Q3算是有大法官解釋過了,請見釋字445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02:00
大聲公~.~ 麥克轟~.~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02:00
每次推文吱吱都是丟兩句後被問倒就中離,還敢笑炳中哥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7:03:00
還有大字報和噴漆 這些都是覺醒公民的基本配備啦!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03:00
要不然就是推一些低智商的東西,動物園是有猴子偷跑逆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03:00
我只知道立場正確是獨立思考立場不對是灌輸洗腦填鴨教育 ^^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03:00
丙中4偶眠滴王~~~ \o/\o/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05:00
之前被嗆沒看718號解釋,所以就只看718號是嗎......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05:00
別生氣啦,怎麼兩邊對看都覺得對面是洗腦洗的真徹底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06:00
偶爾冷靜一點看看,其實有些論點對方講的也挺有道理的講別人不要為反而反,結果自己也為反而反那就不用談了阿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4-04-15 17:07:00
Q1跟本是詭辯啊 中正一分局當然有權利不允許你的申請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07:00
光是第一點就是在走漏洞了啦,這不用什麼法律依據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07:00
不管你同不同意好歹那是一種看法,當做參考也行,不要罵人
作者: SMart14043 (聰)   2014-04-15 17:07:00
腫花皿鍋~千秋彎濕~直刀庸遠~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08:00
放在這裡申請也是一樣,當然這比喻有盲點啦,可否補正問題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08:00
好吧大家不喜歡用說服的喜歡用打臉的難怪都沒人要聽-.-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09:00
沒有為反而反啊,他們今天圍警局的點就是方違反承諾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09:00
說服人重點就是不要一開始就說人是錯的,那只會吵架而已- -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5 17:09:00
有啥好說的 遇到法的問題本就是去跟法官說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7:09:00
不好意思 孜孜老是說打了這邊好大的臉 卻是連國際現實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0:00
問題是方的承諾根本不是不驅離啊。他們自己腦補成方不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7:10:00
看都不看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10:00
同意Dnight的提醒 但看到FAQ還有如4,5這種製造假議題以及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0:00
偶4峱峱 ~.~ 這篇跟國際現俗有關c ~.~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11:00
方的承諾有現場語音的影片嗎?老實講我現在聽兩邊的論述差這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11:00
迴避問題/出發點凌駕於一切的催眠式答案 不罵要耐性很好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1:00
啥?還有回到警察是否違憲,就繞回公投盟是否為偶發性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7:11:00
哇靠 現在是連方的影片都可以無視?難怪會有這篇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2:00
有影片啊,中天東森都有啊。方很明確的說天亮後會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12:00
我沒有無視阿-.-我只是沒找到他講話的影片,都只看到驅離的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12:00
學生有正當性,學生會這樣全是馬卡茸的關係,結案。
作者: scott123321 (打倒萬惡共匪)   2014-04-15 17:12:00
胡說八道,一下法律一下老人,法律對老人就有優待?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5 17:13:00
柔性驅離 = 警方應該坐下來跟學生溝通 直到學生主動離開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3:00
m大 偶發性那個根本不是在說公投盟ㄟ 你跳針哥喔那4在縮411包圍警局ㄉ活動啦 ><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13:00
kathpoe大說的沒錯,這篇總結一句話叫做你違憲違法而我有正當性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14:00
說真的他承諾什麼從來不是重點 會覺得重要是思考被引導了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4:00
http://newtalk.tw/news/2014/04/12/46255.html逐字稿方哪裡有說不驅離了?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5:00
哭哭哭 偶回ㄌ M大卻不理偶ㄌ @@ Q_Q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5:00
之前我在中天東森也有看到記者問我根本懶得回你,你先看看圍警局的訴求是啥再來對話
作者: ikoo   2014-04-15 17:16:00
這是台大法律學生艇318的粉絲團的文章吧,不要解讀成為台大法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16:00
這篇迴避了一個重點,就是411喊的警察違憲,其實非事實
作者: angel98 (angel)   2014-04-15 17:16:00
顏色正確 法律你說的算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6:00
哭哭哭 回了一個你縮很關鍵ㄉ問題 卻縮不想李偶 Q__Q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7:16:00
對 就算退一百萬步來說 真的有背信 也根本不構成包圍警局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4-15 17:16:00
注音文看了很刺眼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7:00
哭哭哭 注音文也被討厭ㄌ Q_Q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7:00
他們就是在迴避公投盟是否為偶發性集會啊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7:17:00
的正當性 以為現在是封建時代背信可以說打就打的喔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4-15 17:17:00
最近都流行一部分人代表全部人阿 黑箱發文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17:00
2016怎麼還這麼久 zzzZZZ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7:17:00
對啊 112法律系一半教授出來支援學運呢好棒棒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8:00
哭哭哭 如果版規不能用注音文 請處罰偶>< 不然我應該可以用ㄅ ㄏㄏㄏㄏ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4-15 17:18:00
還用官方臉書團發文呢^^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18:00
有看到一種說法啦,局長有講不舉牌,所以有人認為不舉牌就不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18:00
果然吱吱無下限,沒想到有比瀏覽器5更猛的出現了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19:00
違憲指的4 在人家為申請前 無依照個案 就直接一律拒絕
作者: fireforce (fireforce)   2014-04-15 17:19:00
說不是柔性的 可以解釋何謂柔性勸離嗎^^?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20:00
國家暴力 END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0:00
這樣你有終於搞懂ㄌㄇ ><><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20:00
我想大概是覺得警察只能用嘴砲把人說離開吧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20:00
舉不舉牌一樣不是重點 "最多"就只是驅離程序有瑕疵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21:00
不管如何今天這邊我收獲不少,不愧是一種語言多種解釋的中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5 17:21:00
與該不該能不能要不要驅離 是否違憲 是否不教而殺 都無關
作者: jack20321   2014-04-15 17:21:00
推文討論根本都在酸112吧XD 怎麼不回文用法條打臉一下?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1:00
柔性勸離就是只能小心呵護他們,等DPP來勸他們走啊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22:00
所以我說去看445號解釋......(無力),不是偶發性的還是要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7:22:00
不舉牌跟說未來不給特地團體申請,最多只能說有行為瑕疵,這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2:00
M葛隔 你終於懂ㄌ吼 喔耶 \o/\o/\o/\o/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2:00
不用回了啦,這個比之前的吱吱更兇猛。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23:00
回歸原本的集遊法......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7:23:00
有嚴重到要包警局要人下台?這樣就包圍也太恐怖了...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3:00
讓他精神勝利法阿Q一下就好,反正年底還不是要崩潰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3:00
懂就好ㄌ ㄅ用回我了 ^o^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24:00
准不准的權責在警局 可以不說白一直不准就好了 違啥鬼憲
作者: oldmangoes (喝一杯憂鬱的咖啡)   2014-04-15 17:24:00
台大法律系 發這種內容 恩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24:00
我覺得您沒懂(無言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24:00
警察就是連嘴砲都不能 END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5:00
ㄜ 他可以以後申請都依照個案駁回 那個能再討論 阿他說出來 就4不行 ~.~ 政治正確的語言要用對唷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5:00
不過這種聲明偷塞一些議題模糊焦點居心不良
作者: sperkood (人生就是無奈啊....)   2014-04-15 17:25:00
顆顆 這東西真似成相似阿 前天還跟同學戰叫他去看445號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6:00
從警察違憲現在訴求應該是修掉集遊惡法
作者: tsh34588 (pocky)   2014-04-15 17:26:00
別鬧了 有睜眼說瞎話到
作者: sperkood (人生就是無奈啊....)   2014-04-15 17:26:00
跟718不看 哪這種懶人包一直來跟我跳針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26:00
他說出來了也沒有違憲 就只是語言瑕疵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27:00
手法如出一轍啊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27:00
公投盟你去看一下申請的地點跟被驅離的點差多遠啦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27:00
頂多違法而已(而且也要法院判才知道),結果被喊違憲的圍="=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7:00
投票年齡喔@@ 現在勝台灣跟日本20歲啦.. 阿日本也要修了啦手法如出一轍 ~.~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28:00
再說方有裁量權,公投盟也違反規定好幾次,不准申請也合理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28:00
誰叫警察不支持學運?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28:00
還在剩中華民國和日本20歲耶 可以update一下嗎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29:00
lㄉㄉ 有心資料嗎 偶沒更新到ㄟ!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7:29:00
警方不能說那種話,那可以投書媒體,讓社會公評,簡單說就是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4-04-15 17:30:00
那群人包圍的理由正當性根本不夠!一直擾民傷財有夠煩的...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0:00
包圍是合法ㄉ阿 幹嘛要正當性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1:00
況且正當性是絕對有ㄉ ^o^ 不然政府不可能馬上回應 ~.~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31:00
就我不是法律系的反而一再呼籲大家去看大法官解釋情何以堪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31:00
用馬上回應當有正當性...根本倒果為因,一點邏輯都沒有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32:00
包圍中正一違法喔,請看新聞,開始反串了?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32:00
正當性... zzzZZZ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2:00
jhoc 阿人家也合法阿阿 你不認同 阿你管人家幹嘛 ~.~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5 17:32:00
包圍合法就不要怕被告呀XDD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4-04-15 17:33:00
正當性勒, 連話都說不好正個屁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33:00
不用回了啦,越回他越high,小心訟棍喔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3:00
誰怕被告阿@@ 我是沒看到ㄟ ~.~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34:00
珍惜生命 遠離吱吱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4:00
偶縮話都降啦 賣阿捏啦 尊重一下啦 ><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34:00
人家違法跟你可不可以跟著違法沒有關係吧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34:00
一這是非法活動 二跟合法非法正當性是兩回事 無絕對關聯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17:34:00
MA大XD嚇得我趕緊回頭檢查自己的推文XD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34:00
前輩都有告誡過人吱疏途啊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5 17:35:00
包圍警局有沒有違法就等著看祭品姓洪的下場囉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35:00
包圍你家有沒有違法? 原因?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5:00
s大 這句我超認同 中肯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35:00
殊 罰寫一百次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36:00
唉中文不好難怪我考不上112好想考上112啊~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4-04-15 17:36:00
應該這麼說 馬卡茸執政是件憲政危機的事 XDD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6:00
沒關c ~.~ 112裡面也一堆智障 考進來就知道ㄌ ~.~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36:00
考不上哭哭喔~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7:00
有沒有價值考才是重要啦 不然想考怎麼會考ㄅ上 ~.~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37:00
對啊不是112都是魯蛇 社會上都沒競爭力,連上台說話都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5 17:37:00
你認不認同不會影響包圍警局違不違法的事實呀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4-04-15 17:37:00
這話不是這樣說,有些事情講天份,像我練球練半天也不可能當國手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8:00
會ㄇ 我身邊都一堆認真哥 考上的耶 讓人敬佩的認真 0.0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4-04-15 17:38:00
法律有說正當性是無敵星星?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39:00
刑法自己翻,135妨害公務 136聚眾加重 149聚眾不解散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39:00
我 不會法律... Q___Q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40:00
我現在研究看看 待會來討論 ^o^但要包含 我真的第一次要去看法條 @@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1:00
唉呦.別這樣.他們只是拿著大聲公路過.旁邊的補給也是當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2:00
做給其他路人喝的.請問庭上.路過一下有罪嗎???人自己在那裏我也只是去旁觀.只是不小心就上台.至於給記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3:00
者的資料上連絡人居然有我的名字.我也嚇一跳耶至於我說的話.也只是好心提醒.假設老國王因為這樣下台.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44:00
原來w葛隔 是搞不清楚狀況 哥 ^o^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4:00
好人局長一定會被老國王暗殺.我只是替他擔心.提醒他
作者: qize1428 (倫)   2014-04-15 17:44:00
糞蛆沒辦法有條有理的寫一篇反駁啦,只會跳針說112法律爛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5:00
注意一下安全而已.是單一媒體故意斷章取義啦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15 17:46:00
我等著看之後上法院有多少人會用這些話XD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4-15 17:46:00
這真的是法律系的?
作者: MATTANDLOLI (matt)   2014-04-15 17:46:00
112很好啊,我很想進捏。尊爵不凡112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47:00
偶ㄉ媽媽教歐念 胎顆搭~~ 歐ㄉ媽媽教窩念 胎顆搭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47:00
一來就踩板龜 好修養(艸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7:47:00
看法律系教授那個樣子,學生會這樣也不用太意外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4-15 17:47:00
看來呆呆法律的教授真的要好好檢討了...法律系不講法?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4-15 17:48:00
我不是說你 你去看法條就夠了
作者: kedafun   2014-04-15 17:48:00
喔喔 嗚嗚 我正在看@@ 有點難懂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4-15 17:52:00
越來越覺得,真的沒把馬英九教好....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5 17:58:00
有條有理←我想前面很多篇已經討論很久了 有看就有看整理這個就交給有心人士了像是Q2很早之前就已經闢謠了 這一篇還在用謠言版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5 18:00:00
Q10 Q11可以連著一起看 公投盟當天不是偶發性集會 還在扯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5 18:01:00
Q3 Q5 Q6 Q12都是在往自己臉上貼金的屁話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5 18:02:00
Q5簡單一句話 公民都有教:自由是建立在不違反他人自由的前提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5 18:03:00
下才能成立 恩... 還在貼金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5 18:10:00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誠不我欺呀
作者: virtureal (katsura)   2014-04-15 18:11:00
Q4Q8答案都有點好笑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4-04-15 18:11:00
有哪一條回答證明包圍警局是合法的嘛?還是我眼殘沒看到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5 18:12:00
正當性凌駕於法律之上 只要證明有正當性就無違法問題
作者: Crocodylus (奮起狐)   2014-04-15 18:14:00
哇靠誠信原則都好意思講喔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4-15 18:39:00
連把他們抬走都可以扯比例原則了 笑死人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4-15 19:00:00
應該改成愛台灣法律系
作者: jhoc (jhoc)   2014-04-15 19:15:00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是有的,但今天這種情況...嗯...
作者: skeric (寶寶剛)   2014-04-15 20:02:00
蛆蛆:不管啦臺大法律不懂法律啦
作者: netio (新中間選民)   2014-04-15 20:32:00
中肯好文推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4-04-15 20:42:00
哈哈~本版崩潰
作者: mm10 (安安你好嗎我是安安的姐)   2014-04-15 20:50:00
看不懂吱吱吱
作者: singlovesong (~"~)   2014-04-15 21:39:00
正當性凌駕於法律之上.....安安-.-
作者: acharles01 (lanlis)   2014-04-15 23:19:00
憑什麼凌駕於法律之上 超越憲法的男人有方神一個了
作者: acharles01 (lanlis)   2014-04-15 23:20:00
電話訪問 請唯一支持\\\\方神////
作者: yikao1126 (不告訴你)   2014-04-15 23:53:00
718號解釋把那兩種集會的定義都丟出來了 該不會沒看過就在評論吧?
作者: apley (佛渡有緣人)   2014-04-16 00:16:00
學法律的專門睜眼說瞎話來保護自己, 你不知道嗎?沒上法庭過?
作者: owlman (★~Born To Be Epic~★)   2014-04-16 10:49:00
兩邊都一樣 基本上都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 碰到理就跳針版上有文不會自己爬 基本上政黑就是人比較少立場相反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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