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來說,台灣憲法目前架構是真的有問題,但這問題跟現在的爭議一點關係都沒有
一般國家的國會有幾種情形,要不就是有上下議院,要不就是國會最大黨推舉首相,
而內閣制的國家選制通常會多黨,因此少有一黨絕對過半。 而以美國來說,雖然是總
統制,但因為有上下院的關係,少有黨能同時在參議院/眾議院跟白宮都有絕對掌控權。
以台灣來說,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當行政跟立法權對幹的時候其實無解,理論上
立法院可以透過倒閣而總統解散國會重選,實際上不可能,因為選了對反對黨可說是
不可能贏的戰爭,結果對反對黨多數 = 回到原點 , 執政黨變多數 = 反對黨自討其辱。
這中間應該要有更合理的機制,例如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反對黨選贏了那應該變成
立法院提閣揆架空總統,而總統應該也要能在沒有倒閣的情況下主動解散國會。(當然要
有一定附帶條件) 。
但請注意,以上說到的都是阿扁時代會有用的東西,以現在來說實在毫無意義! 沒有
憲法能去解決"以非法手段妨礙政府運作,可是政府又不敢排除怎麼辦?" 這種鬼問題。
另外,監察院架空很久了,這其實非常糟糕,要碼就廢掉,要碼就讓他有實權,現在
監察院原則上只能彈劾沒有背景的公務員。
我是建議監察院應該以各黨團推舉+民選,也就是說,而推舉的部分如果有四個黨團(總
票數過5%者),那就各推1/4, 這樣給小黨比較多生存跟發揮的空間,畢竟能咬出大黨亂搞
會讓他們得利許多。 但須完整化彈劾的規定,大概是以刑法案被起訴為主要根據吧。 如
此也可以解決立委/總統的法律保護傘的問題,被起訴後可以被彈劾,彈劾也過的了那就
沒保護了繼續調查。 這樣大概還是有許多問題(以本鬼島司法制度常常亂搞的情況來看..)
但至少是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