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違憲什麼鬼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4-12 21:28:58
憑良心說,中正一禁止公投盟集會遊行是違法違憲無誤
沒意外的話中正一應該是用集會遊行法11條第2款認為因為公投盟之前連續三次違法
,所以基於前行為違反而認定往後公投盟違法可能性高而基於上述法條所下一般處分。
回頭看集會遊行法11條第2款現在和以前規定的比較
現在: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以前: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這邊看得出來舊法多了「之虞」兩個字,也就是說只要可能、可能、可能違法警方就
可以不准,現在則把「之虞」兩個字兩個字刪掉了。
為什麼立法院要把他修改,其實是因為釋字445號解釋舊法違憲,445號的理由是這樣
「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
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
意旨不符」
換句話說大法官就是不准警察依照「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就禁止集會遊行。
另外一個問題是,那麼在什麼情形下警察才可以制止?依照美派學者的見解,政治性
言論的限制只能夠在出現「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才能制止。
什麼叫「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差不多可以想像是衝車大將軍衝撞法院時,警察只能
在車子撞到法院前0.00000001秒的時候才能跳出來制止。這好不好笑?其實蠻好笑的,那
學者都是白癡嗎?不,在學者的想法裡面,民主制度和區區法院大門相比,民主的價值更
高罷了。
回到案子,公投盟以後所有的集會遊行均不與許可,他的理由是公投盟很會犯法,所
以他以後的集會遊行也一定很會犯法(題外話,竹聯幫、天道盟表示:__),所以以後所
有的案子我一定不准,就是舊法時代被大法官所不准的條文。
依照現行大法官解釋,這有沒有違憲,我肯定說是的。更深的道理是,公投盟以後非
常可能用集會遊行的機會犯法,這將來可能的不法行為對於社會的傷害,和民主制度的價
值相比,誰高誰低?這見人見智罷了。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2 21:30:00
民主不是由學生證代表了嗎?(攤手
作者: digpig (摳鬼)   2014-04-12 21:30:00
公投盟申請路權的地方在哪邊? 公投盟被驅離的地點是哪邊?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04-12 21:30:00
人民大法官
作者: dick5566 (熊與熊雨下蝕緻銦哯)   2014-04-12 21:30:00
自從半個月前開始 違憲的定義已經改成"合法的事情"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1:30:00
又來個鍵盤大法官 無誤誰說了算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4-12 21:31:00
最沒資格說人違憲的就是暴民了吧
作者: ArmorKing   2014-04-12 21:31:00
扮大法官一定超有成就感 難怪超多人愛扮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04-12 21:31:00
申請路權跟驅逐地點要不要查一下,每個給你這樣玩
作者: lesnaree2 ( )   2014-04-12 21:32:00
puma說你違憲就違憲 來人啊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04-12 21:32:00
不給行政裁量不就亂了套
作者: GuessHeart (GuessWhat?)   2014-04-12 21:33:00
在警察局前聚眾不會影響社會秩序?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4-12 21:33:00
我說你違憲無誤就無誤 大家都不要跟我爭了
作者: MeowDeLay (喵的勒)   2014-04-12 21:34:00
何止聚眾,撒冥紙噴漆啥地樣樣來
作者: bemyself (self)   2014-04-12 21:34:00
有無違憲真的很難斷定 什麼斷定是好的更難斷定QQ
作者: hydebeast (雷槍)   2014-04-12 21:34:00
老實說他這樣明著說我以後不會給你過 是有點不妥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2 21:34:00
以後可能申請都交給貴大法官裁量好了﹐也不用交給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2 21:35:00
小小的中正一了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04-12 21:35:00
要不然學米國劃定區域,只要越界就驅離好不好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4-12 21:35:00
在路上灑冥紙阿 辱罵 塗鴉阿 都是違法無誤
作者: Crocodylus (奮起狐)   2014-04-12 21:35:00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鍵盤大法官
作者: digpig (摳鬼)   2014-04-12 21:35:00
樓上違憲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12 21:35:00
錯 以後由凡停二帝裁定 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了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2 21:36:00
自由的真諦在於不破壞別人的權益與自由 過度保護一方的自
作者: Crocodylus (奮起狐)   2014-04-12 21:36:00
但我算什麼咖 原po又算什麼咖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04-12 21:36:00
米國驅離可不會像台灣那麼軟,吃頓苦頭後看你敢不敢來亂
作者: RamonJames (一切都事與願違萬念俱灰)   2014-04-12 21:36:00
政黑版違憲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21:36:00
就算你真是大法官online也得要先揪團打個副本生出個會議釋憲文再來說違憲吧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2 21:37:00
大 老百姓的安寧誰來守護? 法律只守護學匪嗎???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04-12 21:38:00
應該要再申請時以前科屢犯不與准許為由,不要太早講落人口實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38:00
我認為中正一的意思是像#1JI5d4tF這篇講的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4-12 21:38:00
其實這種很價值的問題,有沒有學過法律跟本沒差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04-12 21:39:00
對蛆彈琴 無用矣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39:00
並不是永久不准 而是把申請到19日的集會廢止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40:00
從20日到30日提出的申請也不准
作者: GuessHeart (GuessWhat?)   2014-04-12 21:42:00
樓上的解釋有點轉太大 如果是廢止或撤銷不會用不予許可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2 21:42:00
第一:這種事說真的還是法官說了算
作者: TD (挖系大摳呆~~)   2014-04-12 21:42:00
不知道如ChangWufei的說明的話,是否在新的解釋下也違憲?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45:00
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46:00
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第一句講的就是到19日的許可廢止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2 21:47:00
TD你說的新解釋是指集遊法可以之後報備那個?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12 21:47:00
第二句他這樣講是有用字不精確有疑慮的問題
作者: GuessHeart (GuessWhat?)   2014-04-12 21:48:00
較明顯的爭點在後句 前句請大法官來解釋比較好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14-04-12 21:49:00
前句很難說,後句肯定違憲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1:50:00
違憲就去釋憲嘛...鍵盤大法官喔?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1:51:00
公投盟20日到30日路權已經申請了,不是用"不予許可"不然?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2 21:51:00
在一個前科累累的團體 加上這次自殺事件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1:52:00
廢止撤銷是指已經許可到19號的路權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2 21:52:00
我想集遊法也該好好考慮針對這種團體商量對策是啊 反正公投盟還是能申請路權啊 只是他說的很白不讓你過
作者: koexe (獨酌)   2014-04-12 21:53:00
有意見就用集遊法第16條去告啊
作者: TD (挖系大摳呆~~)   2014-04-12 21:53:00
如果因為該聯盟這幾天表現而取消20~30號的集會遊行違憲嗎?
作者: GuessHeart (GuessWhat?)   2014-04-12 21:53:00
我講的廢止撤銷是指19日那段 打字太慢結果回到第2句
作者: TD (挖系大摳呆~~)   2014-04-12 21:59:00
如果原波認為正在申請中的是有權駁回,但是未申請的不該不予許可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2:00:00
還北韓美國嘞 讚 民不民主 是原po决定的
作者: TD (挖系大摳呆~~)   2014-04-12 22:00:00
說錯,"如果"改成"所以"那看起來中正一分局確實應該講清楚他們的處理方式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2:05:00
中正一的做法本來就沒違法了...集遊法是有授予行政機關不予許可的權力,也有授予撤銷、廢止的權力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2:06:00
申請被不予許可也有救濟管道,違憲...拜託請搞清楚主體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2:07:00
法才有違憲的問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頂多違法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2:08:00
抵觸憲法無笑 人家已經說你是違憲了 法有個屁用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22:11:00
不懂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但亂用亂喊就不好了
作者: tw00022015 (摳小)   2014-04-12 22:16:00
集會法16條 所以包圍中正一?方都說如果確定公告有違憲他會負責了
作者: tw00022015 (摳小)   2014-04-12 22:17:00
蔡教授也申請申復,所以過去包圍是在??不要以別人違反事由當作違反的藉口
作者: tw00022015 (摳小)   2014-04-12 22:32:00
順便集遊14看一下,方並不是針對團體是針對團體對於特定區域的申請
作者: apley (佛渡有緣人)   2014-04-12 23:54:00
喊台獨的嗆警察違憲, 原來這憲法只作用在對手身上, 自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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