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岸人民關係法 4-2條 服貿協意是採備查程序 不用審議
立委依照職權行使法 第60條 將備查 給審議
所以立委是依職權行使法第60條 審議
逐條表決 逐條審議 已有既定法源 故不需另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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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不知道政黑板的蛆蛆們 哪來的自信啊
對於自己完全不熟悉的法律 還可以如此凱凱而談
完全不知自己錯在哪裡?
首先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所謂審議 係指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而同法第60條的規定係指對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
立法院後之審查。
二者效力截然不同
蛆蛆們居然可以把它們混一談
實在是不簡單
再者,關於兩岸間協議的處理程序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條文規定的那麼清楚
若涉及法律變更或訂定=>應如同條約案/法院案送立法院審議,並經三讀程序為之
只有在不涉及涉及法律變更或訂定,才是走備查程序
而此所謂的備查 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完全找不到任何處理之依據
只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有明白定義
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
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以白話文來說,我只要通知你立法院就好了,你立法院根本無權審查
這麼清楚的排除審查規定
我實在不知道蛆蛆們如何能理解成還可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處理?
看來執政黨的愚民政策還真成功啊
隨便呼攏你一下就以為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