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國會改革訴求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1 22:31:49
1.改善議事效率,不得故意及過度拖延。
立法委員行為法已經有規定不得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但是不執行的法就不是法 所以再定出任何想改善議事效率的規範重點
還是要回歸到執行與否的問題。
不可能把執行權交給行政院或司法院,這違反三權分立。
而不管執行權交給院長還是紀律委員會或下轄組織,都沒人敢得罪委員
大人,結果恐怕還是沒執行的具文。
2.黨團協商公開透明化。
不可能的。黨團間利益交換討價還價能看嗎?你真的想看嗎?
你以為有人敢給你看嗎?
同上,就算制定透明化制度,立委們還是會到不透明的地方去真協商,
頂多花點時間演一演假協商給你看。
3.針對立委收受金錢之行為立法規範。
錢可以洗。
4.明定不分區立委之罷免機制。
不分區代表的民意基礎太曖昧,過去由政黨完全掌控是符合其產生原理
(政黨比例)的方案,但已不必再提。
好,那這些由全國政黨票加總分配出來的名額,是該如何罷免?
是否排前面優先當選的委員(如王金平是第一名)罷免門檻應較高?
或罷免門檻皆相同但這罷免門檻本身該如何決定?
是要比照全國選一人的全國投票人一半投票一半同意罷免的門檻(因為當
選民意基於全國政黨票)?
或是假設有30位不分區,每人的民意基礎視為全國投票人的1/30,只要
1/60人投票其中半數同意罷免的門檻?
以上方案個人都不滿意,我想也不必再多解釋。
也許從不分區立委選舉方式下手,排除政黨票而採用「不分區」這個超
大選區的多選制,因此當選人的得票數就可確定,而只要同意罷免票為
多數且超出其得票數,就可罷免。
不過如此一來只要任何政黨動員恐怕就可輕鬆拔除敵對政黨的委員。
所以,我的結論還是無解。
5.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之行為制定明確刑罰及明定警察權的使用場合。
同1.,沒人想扮黑臉,所以就算刑則訂出來也不會有人去受刑。
6.建立爭端改革反饋機制。
機制機制,沒有人去做的機制就不是機制。
就是會有人想靠爭議獲得政治利益而積極引發爭端爭議。
所以,終歸那句老話,民主就是自作自受。
國民黨議員貪腐、懶惰;
民進黨議員粗蠻、霸道,
都是出自於選民的冷淡、默認、甚至支持。
雖然對於行首長我不太同意做不好就下台(因為能選的人數就是少),
不過如果對於競爭率高的民代選舉,厲行亂搞就下台,或可改善國會
風氣。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39:00
你說的有道理 任何制度都得靠人去運行但我的觀點是制定出制度後 立委們的行為有無違反制度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40:00
與該接受的後果都明確化後 人民自然會有更清楚的評判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41:00
標準 這會對其形成一定的壓力也就是說他們多多少少都得做個樣子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1 22:43:00
有個組織號稱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其理想無人不同意 但壓力..
作者: st90211 (Xuan)   2014-04-02 00:02:00
從選民素質提升做起 推1樓的制度都靠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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