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如何回應士林王家文林苑十萬個為什麼?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43:22
來試著回應裡面的內容看看
要是不夠正確的話
還請各位不吝指點
: http://ppt.cc/O6~F
: 士林王家文林苑十萬個為什麼? (關於質疑之淺見)
: 2012年4月17日 0:43
: 本來已經躺下去睡覺,但輾轉難眠,心裡頭一直掛念著文林苑案件,其實士林王家跟我一
: 點關係都沒有,我完全不認識他們,我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對,硬是要爬起來將想法寫下來
: 。由於平日我會看看奇摩新聞下方的討論、ptt上鄉民的討論、知識+的討論、朋友之間的
: 討論…等,綜合一下大家的質疑,將問題歸類成下方幾個主題。
: Q1:王家有收到公聽會通知,王家根本在說謊?
: 根據法院判決書上指出收到通知書者為王國雄,但王國雄亦為上訴人之一,即可知王國雄
: 亦無意願參與都更,此外,法院判決書上也明確指出王清泉、王廣樹、王治平三人並未收
: 到通知書,即使他們彼此間為堂兄弟關係,這也不表示其中一人收到信則四人同時都知道
: 一切發展,就像把你的信拿給你堂哥,即使他是你鄰居,你就會知道信裡的內容? 我想是
: 因為認知上的差異,王家任何一個人的言行舉止都通稱為"士林王家",然而,士林王家不
: 是指一個人,而是一個群體, 記者引用王廣樹說的話,他的確沒收到信,後來新聞又引
: 用王國雄說的話,他有收到信,就變成了"士林王家"說謊,這就是認知上的差異。
懶得找判決原文來看
所以偷懶借用維基百科相關條目內容
有錯請指正
在"不同意戶是否不知情無法反對都更"一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中指出
王家不是直到權利變換階段才知道被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
裡面的第一點是上面所述之意思
但是他沒寫出第二點
也就是說
法院認為我的文書寄同一地址你收的到
但是收不到樂揚的雙掛號文書是有違常情的
若這部分確實寫在同一判決
那這位質疑的顯然刻意誤導讀者
: Q2:王家一定要拆因為他違反法律,無法劃出都更單元?
: 許多人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引用法條,說王家沒有鄰建築線云云,其實,這只是證實了王家
: 為畸零地,而實際上,王家是否違反都市更新條例(中央法),以至於需要強制拆除? 可以
: 肯定的說,沒有。因為都市更新條例並無規定畸零地必須納入更新單元,王家所觸犯的是
: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地方法,出了台北市即不適用),而當初制訂這條法律背
: 後之目的是為了防止建商便宜行事,不將零碎的地一起更新,並且王家有解套的方法,據
: 2012年2月10日營建署與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等一起召開的都更輔導會議,營建署
: 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所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其中一點即提到: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
: 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
: 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這部分所寫的結論記得是有的沒錯
但是問題在即使如此
仍然沒說這樣是合法的
首先就是所謂的畸零地仍然沒解決
再來即使北市府願意特例不處理違法部分
實施者的意願呢
不是光實施者願意變更即可
即便不考慮預售求償的部分
變更範圍勢必變更設計
變更設計就要重新跑計畫取得所有原同意戶的新版同意書
從事發到今天都看不到這種可能性
同意戶最多只書面聲明願意在不影響原始可獲得權利變換情況下讓實施者和王家協調
事業計畫都要重寫還不影響權變的可能性是零吧
: Q3:王家很貪婪,為何開價2億或5億?
: 其實這個問題我很不想回答,因為私人財產開個千兆都可以,就像lady gaga演唱會在台
: 灣的門票是全亞洲最貴的,你可以說他搶劫,你可以選擇不要買,至少你有選擇的權利,
: 只要將王家劃出都更範圍,自然不攻自破。但你如果一定要知道,我可以推薦你去看這一
: 篇: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502
: 至少是個有證據的參考。
會說這種話的就是完全沒有都市更新概念
都更全案既成
單戶就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權利變換分配
可以這樣想像
更新前所有權利價值是一間公司的總資金
更新後所有的價值是公司解散的總資產
前面的出資比例代表總資產的分配比例
: Q4:文林苑想都更的那36戶怎麼辦?誰來為他們說話?
: 王家與其他36戶想都更的人都是建商利益下的犧牲者,5%是受害者,95%也是受害者,是
: 誰造成100%的受害者呢?? 王家與其餘36戶並不是對立的。王家有解套方法可以被劃出都
: 更範圍,如果你會問王家為何要2億,或許也該問問建商為何不把王家劃出去? 建商應將
: 王家劃出都更範圍,趕緊進行工程,讓其餘想都更的36戶趕快回家。
因為沒有辦法論證王家有被劃出去的空間
所以王家訴求的原地重建方案不可行
而且王家主動切結願意放棄日後改建的情況都沒發生過
不願主動放棄權利
政府和實施者和同意戶配合的義務在哪裡
: Q5:王家很有錢阿,他們在萬華的房子是怎麼回事?
: 其實我不太懂這個邏輯,是說有錢人不能為自己爭取權利? 或許你想暗指王家一點也不窮
: ,但我想,不是因為王家很窮所以幫他們說話,而是因為無論持正向意見或反向意見的我
: 們都在追求同一個目標: 公理。在台灣社會中祖厝、戶籍地、居住地(通訊地址)常常不是
: 同一個地方,這是很正常的事情,王家沒有收受”信件”從判決書上也看得出來,為何我
: 稱他為”信件”而不是公聽會通知書呢? 因為沒有去收信件怎麼拆開知道裡面的內容呢?
: 但其實這不是重點跟Q1的問題一樣,我只覺得這在混淆視聽,因為判決書上早已明確表示
: : 有無參加公聽會一點也不影響權益,公聽會的意見只是當參考用,也沒有拘束力,一直
: 圍繞在這裡打轉一點意義也沒有。
有不有錢和是否參與都更無關
所以沒甚麼重點
但是有個很重要的一點
文書送達地址就是依照謄本上面所有權人的地址
不去更新怪到別人頭上很有趣
所以帳單沒寄到是否可以主張不用繳費了呢
前面也說了有選擇性收受法院文件卻疏漏實施者通知的問題
然後沒意見才不需要表示意見
有意見不表示
去說意見表示也只當參考
那就不用談了
因為主動放棄權利等到定案以後才表示意見的話
為什麼此時要有被參考的餘地
: Q6:法院判決都輸了,可見王家沒有道理?
: 王家之所以敗訴,真正的原因在於王家沒有以法論法,
: 因為法院審查的標準是:法>理>情,
: 而王家的論述卻是:情>理>法,
: 然而,情>理>法的論述卻是他們唯一的出路,因為都市更新法條的漏洞,造成王家於法不
: 合。在這裡我想先指出法條有哪些漏洞?
: A.公聽會採取發信主義 (即,有寄信無論是否收到即算通知完成)。發信主義雖能加速都
: 更進行,但是因為都市更新事關當事人重大權益,實際上也會衍生許多問題。
說真的
都已經被法院認證刻意不收信了
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這
而且釋憲也排除王家適用的可能
所以就這樣
: B.多數決的無限上綱。想進行都市更新的36戶是100%願意參與都更,而王家兩棟獨棟自有
: 住宅也是100%的”不”願參與都更,混合公寓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瓜分零散,通常是共同持
: 分,因此採用多數決還有道理,但士林王家所有權單一,如今以較大土地範圍的混合公寓
: 吃掉隔壁所有權單一的王家獨棟透天房,他的土地很大(相對於混合式公寓的人所持有的
: 土地),但只有兩戶。
只要認為所有權不可侵犯就沒有持分可以多數決的道理
: C.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畸零地必須劃入都更單元。然而此條地方法可能已違反
: 中央法的建築法第44、45規定: 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但地主也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
: 的權力。此外,中央的都市更新條例只規定了『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針對其土地及合
: 法建物劃定更新範圍』,換句話說,只能就自己的土地與建物劃定更新,但台北市自訂的
: 規則中,卻是容許實施者為了「街廓完整」,將週邊土地一併納入都更範圍,而實際上文
: 林苑的基地本身也並非完整街廓,足見此法條無法達到立法之目的,亦有違反中央法之疑
: 慮,反而成為有心建商利用之工具。
法條內容是不可造成畸零地
街廓完整並非必要條件
要是只能就自己的土地與建物劃定更新
要怎麼不劃到別人就能更新
立法意旨是在申請劃定範圍必須要是範圍內所有權人之一
此處刻意誤導
違反中央法令之虞也是自行設定立場
: D.都市更新的主導權在建商。都市更新主要由實施者主導,然而此實施者亦可以是建商,
: 而且通常是建商,這與大部分國外的都市更新由政府主導不同,建商其目的在於利潤,故
: 在都市更新過程中自然尋求最大利益而造成許多爭議,尤其在進入權利變換階段,當有爭
: 議時,實施者擁有最大主導權,若要劃出都更單元必須實施者同意,政府僅能扮演第三者
: 協商角色。
這個太過簡單化
忽視政府在事業計畫審議的功能
也逃避事業計畫送件前須得到單元內所有權人多數同意的前提
: 以上法條之漏洞,使王家要被劃定都更之前即處於不利的狀態,以至於王家一定要被劃入
: ,以至於王家成為少數,以至於王家可以劃出都更單元時還是無法劃出(因為建商不同意)
: 。
: 好,換我也提出一些質疑:
: 1.公聽會通知書其回執聯雖有大廈管理員戳章,但該住址(不是指士林那裡)亦無設置管理
: 處,為何會有戳章?
: 2.有解套方法,建商為何不把王家劃出去?
: ==============================================================================
: 像這樣一篇只抓到片面事實就長篇大論自以為正義,
: 其實錯誤百出根本搞不清楚的文章,
: 到底該怎麼吐槽呢?
: 希望大家給一點建議。
他那些質疑點就不用回答了
希望這樣的解釋還可以
要簡單化又要人快速了解是有困難度沒錯
稍微盡力了
有誤的地方還請看官多多斧正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4-03-18 23:44:00
學生要衝立法院了 怎麼可以在觸動人家傷心事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8 23:44:00
沒空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46:00
沒空的人沒差啊XD 寫給願意看的人看 聽不進去當我放屁XD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4-03-18 23:47:00
其實我一直很想知道一件事,王家地是801和803(希望我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4-03-18 23:48:00
沒記錯),他們中間夾著802號地,802號地同意都更?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48:00
全部都同意 除了王家的兩塊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4-03-18 23:49:00
那801和803的反對,是不是也必須強迫802放棄都更?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4-03-18 23:49:00
光是"懶得找判決原文 借閱維基百科相關內容"這點就不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4-03-18 23:50:00
用再看下去了 判決書不看去看WIKI這種可操作的東西的用心在哪 還是明知道引了判決書文本就沒地扯下去了?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3-18 23:54:00
舊玩具你還撿起來玩什麼?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55:00
不看隨便阿 反正有本事拿判決原文來指正 功課自己做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56:00
不考慮建築線等問題的話 本案803和801排除802可以加入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8 23:57:00
版上有人問 就做點義工而已嗎 不是刻意翻舊文XDDD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9 00:13:00
好了 判決看過了 還有疑慮的請自行依關鍵字查詢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9 00:14:00
判決內文中 兩點是緊接陳述並未分項 所以要漏看很難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9 00:15:00
至於對內容有意見卻用銖心論來答辯的...人家已經把來源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9 00:16:00
寫得清清楚楚 不查資料做功課是個人自由 但是沒領錢義工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19 00:17:00
沒有幫忙做功課的義務 發言語氣也請有基本尊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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