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成家沒有多元性,性別只有兩種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12-05 06:35:10
順便講兩點:
一、結婚以後,配偶拿的一定比單純遺囑遺贈多![update]
是嗎?不一定喔,我們且看法條,試算如下:
有關遺產我們可以先看民法1138條,其規定繼承順序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很繞口,
但其實就是指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說前位可以繼承後位就喪失繼承
權,如果都沒有,則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可以得到全部的遺產。
配偶並非第一優先順位,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依照順序和以上這些人並列,也就是說,有
小孩就和小孩平分,沒有小孩,與父母平分各1/2 與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可先得2/3 。
接下來要講到特留份:民法1223條規定給親屬的所有特留份,小孩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
一,父母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依此試算如下:假設一對同性情侶沒有結婚,遺產為100 萬,其中一方有收養兩個小孩
,這兩個小孩的應繼份為各50萬,特留份為各25萬(應繼份的1/2 ),如果遺囑有寫明
,則可以將特留份之外的50萬都留給該同居人無疑。
假設成為配偶但無遺囑,其狀況則是:遺產100 萬,三人平分各33萬,反而比有寫遺囑
非配偶拿的要少。
若有父母但無遺囑的狀況,則是遺產100 萬,父母得50萬,該配偶得50萬,和有遺囑不
成配偶拿到的數字相當,所以為配偶無遺囑拿的不一定比單純遺囑遺贈多。
若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而無遺囑,遺產100 萬,配偶得66萬,祖父母共得34萬,但若有
寫遺囑,其祖父母可得數一樣為100 萬的1/3 ,也是34萬,所以還是一樣。
注意,這裡討論的都是成為配偶無遺囑,和無法成為配偶但有遺囑的比較。當然如果成
為配偶又有遺囑拿的一定是比較多絕對沒錯。
無論如何,法律上的特留份是不能依照遺囑意願分配的,不管有沒有成為配偶都一樣。
又,民法1093條規定,監護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也就是說只要指定同居人為法定監護
人,就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財產一起被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奪走的問題。
但我說真的,如果雙方鬧到要為財產對簿公堂,或搞到遺囑裡面只留特留份給親人,不
如試著去主張對方有民法1145條之事實的,尤其是同性戀,多半會主張對方家庭因為有
1145條第五款之情事所以喪失所有繼承權,但這就是上法院的事情了,而我國民法仍保
障同性戀可以上法院主張其權利,要說歧視我實在不太認同。
二、反正不給同性結婚就是歧視!你看那個黑人白人!
說真的,如果主張一法規為「歧視」,卻不是主張要將其廢除,而是要加入其中,這不
叫爭平等,這叫爭特權。
1967年的黑人與白人不可通婚是連事實婚姻都不允許,遑論法律婚姻,拿黑人白人來類
比其實是不倫不類,法律上並未禁止同性擁有事實上婚姻(就是除了登記以外啥該幹的
都幹了,包含兩家互稱親家在內)。
而民法保障一夫一妻制,其主要立法精神並非平等,而是政府基於獎勵生育、維繫家庭
及尊重傳統等目的與精神設置的合理差別待遇(類似的差別待遇比如說:特定產業優惠
),這就回到之前講的,不是不給你申請,是你資格不符沒辦法申請。
當然,同性戀可以重新定義家庭,主張多元成家,而不是硬要去跟一夫一妻擠現行婚姻
的框框,然後宣稱不給就是歧視,這完全是兩碼子事情。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2-05 06:36:00
中肯 幹嘛一定要擠? 不給擠就開始思想審想了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2-05 07:40:00
^^^^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02-05 07:45:00
同性婚姻從未違法 卻老用合法化招搖撞騙搞假議題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3-02-05 08:14:00
不合法,應要說是違法,然後再說人家招搖撞騙?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3-02-05 08:15:00
把不合法(不合法律規定)和違法(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劃等號???玩這種文字遊戲好嗎?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5 08:16:00
究竟是爭平等,還是爭特權? 我想,這種事也不是第一次了...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3-02-05 08:17:00
硬要說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02-05 08:25:00
樓上那你吃飯合不合法呀?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5 08:27:00
Dr.Bullshit:法律有規定能吃還是不准吃嗎?
作者: mstory (m的故事)   2013-02-05 08:36:00
原來同性戀婚姻是合法的啊,那可不可以去戶政市務所登記啊拿著自已認為的合法來說嘴,真是有夠好笑的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08:41:00
「事實上婚姻」很難理解嗎 O_o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3-02-05 08:42:00
配偶不是可以主張民法#1030-1先拿走一半嗎??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3-02-05 08:43:00
推!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5 08:45:00
不能登記只代表法律上沒有定義,不能說違法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02-05 08:48:00
法律沒有規定車要登記牌照的話 開這車叫不合法嗎?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09:14:00
不行,因為遺產是因繼承得到的財產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09:15:00
1030-1條已經把遺產設成例外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1:06:00
有關遺產的部份 婚姻所帶來的優勢(?)應該要看1039條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1:07:00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1:52:00
共同財產制要約定,以現今來講,大部份都沒約定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02-05 12:21:00
推這篇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02-05 12:22:00
民法保障一夫一妻制,其主要立法精神並非平等,而是政府基於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02-05 12:23:00
及尊重傳統等目的與精神設置的合理差別待遇→大推 說得太好了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02-05 12:25:00
婚姻定義本來就是男女之間 兩個同性沒資格用婚姻這個詞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3-02-05 12:26:00
但刻板印象甚至吃人禮教不就來自所謂的"傳統"?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3-02-05 12:27:00
你要不要乾脆說女人只是男方傳宗接代的工具?要講尊重傳統就來尊重個夠啊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3-02-05 12:28:00
基本上GV不打算驗證為甚麼法律需要尊重傳統就可以不理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3-02-05 12:28:00
傳統這大旗一插 什麼舊觀念都不容挑戰了 阿不就很棒?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3-02-05 12:34:00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34:00
笑了 大錯特錯 是配偶的話還可以再用遺囑拿多一點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36:00
你在算配偶的時候 忽略了可以再用遺囑讓他拿多一點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2:38:00
會弄到對簿公堂,不如直接主張1145條第五項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40:00
你沒看到我的話嗎 = = I大你算的時候有問題成為配偶依樣可以再用遺囑分配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41:00
以你第一個舉子女為例 可以用遺囑讓子女只拿特留分 兩個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42:00
人加起來33萬 盛氣67萬都可以給配偶剩下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2:54:00
update完了,請自行參酌沒有「一定」到那種程度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56:00
所以只要願意 給配偶加上遺贈一定拿的比單純遺贈多啊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2:56:00
是啊,但,只要成為配偶一定拿的比較多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2:57:00
如果你同意「成為配偶拿的不一定比較多」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57:00
前幾天一職有人跟我戰這個 我有點激動了 抱歉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5 12:57:00
這時候就來啦..真愛無敵?"有多愛?才七天,還不是愛他的錢!"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2:59:00
因為愛他所以想把多數遺產留給他 同性戀連這種權利都沒有嗎 異性戀婚姻可以把多數遺產留給自己另一半為什麼同性戀不行?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00:00
「請往第二點前進,謝謝」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5 13:00:00
關於歧視,看看這個 http://ppt.cc/Anuj 輕鬆一下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01:00
請回到 #1IdaTUmI 的第一點先不論比較誇張的跨種族和跨次元要面對年齡差、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挑戰是絕對會碰到的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09:00
Iser1ohn,因為你之前寫"法律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是遺囑有沒有寫好,有沒有律師公證"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11:00
對,法律沒有限制「把遺產留給同居人」這件事情有問題嗎?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12:00
你用遺囑來反駁伴侶因無繼承權而拿不到財產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13:00
法律有禁止同性戀把遺產留給伴侶嗎?事實上是沒有啊你遺囑寫好就行啦,有問題嗎?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16:00
但你舉的例子,伴侶有遺囑拿的>配偶無遺囑拿的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20:00
既然寫遺囑就可解決,那配偶幹麼不寫?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22:00
而且現今同性怎麼收養小孩?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27:00
請回到 #1IdaTUmI ,同志無法收養小孩和現行法律無關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3:28:00
其次,我有主張同志可以另外立法規範我並不否認法律沒有完全保障到同志,但也不是無保障至於要為同志修民法,我不贊同,這樣
作者: kiwichi2 (毛言AN..COPTI AS COPTI )   2013-02-05 13:32:00
了解...我只是針對你第一點來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3:59:00
前面推文有人講到民法1030-1 有個有名的例子是溫世仁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01:00
他老婆當時使用這一條法 直接省下了半額的遺產稅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02:00
基本上同性婚姻到最後就二個解 一是現在的修民法 開放夫妻變不限性別 要不然就是要通過伴侶制度 而且伴侶制要能約定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03:00
到享有配偶的各種法律上權力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4:06:00
我同意另立新法,但是不同意修法修法會碰到很多很可怕的問題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4:09:00
溫世仁那個例子我還是覺得很微妙,1030-1條明明有寫遺產應該算是「不列入分配之財產」,為何他可以聲請成功我感到很疑惑,有人能解惑的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13:00
因為沒有特別約定 所以他們夫妻是法定財產制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4:13:00
法定財產制明訂「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4:14:00
「不在此限」所以應該是不能分配才對?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15:00
法定財產制 在婚後所賺來的錢(繼承或無償得來等不算) 會變婚姻的剩餘財產(當婚姻關係解消 在本例是因為其一人死亡)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05 14:16:00
而這個[剩餘財產] 配偶有權直接拿走一半 不算是繼續遺產承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5 14:16:00
原來如此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5 17:41:00
這是基於剩餘分配財產請求權 不是基於繼承權的請求兩者的請求全基礎不一樣的
作者: ka22 (kikiroro)   2013-02-08 21:35:00
所以現行法規仍有缺陷?若沒遺囑沒孩子的同性別同居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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