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一堆人只會亂來,那就請他們吃大便吧

作者: 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   2007-05-22 17:37:08
推 wahaha99:那又是哪條法可以管中正紀念堂的 哇嗎抹災 05/22 16:02
推 wahaha99:3F,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05/22 16:06
→ wahaha99:寫的就清楚的這玩意的管理單位是教育部 05/22 16:07
→ wahaha99:掛個牌幹麻跟北市府申請 05/22 16:07
→ wahaha99:5&7F,那我家也可以申請古蹟,幹,政治不是這樣玩的吧 05/22 16:08
→ wahaha99:是沒改,但隸屬單位是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靠腰三小 05/22 16:08
→ wahaha99:了不起就是教育部違法也不干北市府屁事,看不爽的去申請 05/22 16:08
→ wahaha99:釋憲,或是打行政訴願,反正就是不干北市府的事 05/22 16:09
→ wahaha99:教育部愛靠腰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就是輪不到北市府管 05/22 16:10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九條刊總統
  府公報第四六三五號並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教育部,掌理中正紀念堂之管理
、維護與先總統 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
辦等事宜。
2.
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民國70年12月4日之核定函,於民國70年12月29日公告中正紀念堂周
圍地區都市計畫案,將中正紀念堂土地變更為「中正紀念堂用地」,以供中正紀念堂及其
附屬相關設施使用。如行政院擬將中正紀念堂用地改為「台灣民主公園」使用,則須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實際用途。
中正紀念堂係由「中正紀念堂籌建小組」代表人俞國華先生申請建照,領有建造執照及使
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陳列室、紀念堂,屬於建築法第99條所稱「紀念性建築物」。另圍
牆部分,包括「迴廊、角亭、牌樓及廁所」係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亦領有建造
執照及使用執照,依該用地之都市計畫規定,其拆除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建築法第78條之規定向市府申請「拆除執照」

倘未依法經市府許可,擅自拆除,市府除得依建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及勒
令停止拆除外,亦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市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處
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勒令恢復原狀,如不恢復原狀,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   2007-05-22 17:38:00
一針見血
作者: valenci (birdy)   2007-05-22 17:38:00
真是........跳針不需觀念、不分年紀.........
作者: jackysung (如果。愛)   2007-05-22 17:39:00
小心水桶喔
作者: valenci (birdy)   2007-05-22 17:40:00
真是弱到...........好笑........
作者: genius1984   2007-05-22 17:40:00
一針見血
作者: jackysung (如果。愛)   2007-05-22 17:41:00
推~法源依據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07-05-22 17:48:00
推這篇 這篇寫的比較正確與清楚
作者: fcuk1203 (大叔熱血不能停)   2007-05-22 17:51:00
一針見血 有知識到 可以m了 XDDD
作者: JustFUCK   2007-05-22 17:53:00
good!
作者: godbird   2007-05-22 18:17:00
真會斷
作者: gocd (阿宏)   2007-05-22 18:55:00
結果原po砍文XD
作者: lostt (事不過三!)   2007-05-22 19:45:00
作者: Asucks (我的老婆是超人)   2007-05-22 22:00:00
所以今天萎大的杜部長,被立委問到中正堂目前正式的法定名字為何時,一句話都不敢講,哈哈,當場變成縮頭烏龜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07-05-23 00:22:00
推推
作者: awxefrgt   2007-05-23 00:38:00
愛台灣就幹嘛管法律 我們要破四舊 立四新
作者: lich1012 (lich)   2007-05-23 01:40:00
那西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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