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egMxz0F zeuswell 政黑3-1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16:28:02
一、檢舉人ID:
LearnLong
二、被檢舉人ID:
zeuswell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 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文章代碼(AID): #1egMxz0F (HatePolitics)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5934461.A.00F.html
推 zeuswell: 怎麼有人不要臉的代表政黑啊
1. 指涉
縱觀全篇,只有原PO暨4樓的我提到「政黑」
按照此屆眾多判例足以認為zeuswell此句指涉的是我。
2. 用語
https://reurl.cc/pYYKgx
  主   文
賴如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賴如杏辯解之理由,除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機車停放在其住處門口而妨害其出入」更正
為「停放在其住處門口而妨害其出入」,同欄一第6行『辱罵董遠薇「不要臉」』補充為
『多次辱罵董遠薇「不要臉」等語』;證據部分補充「影像截圖(見警卷第9頁上方、第
9-1頁)、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3頁)」。
https://reurl.cc/mYYkqW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雖係針對原告處理楊愛媛遺產事宜所為之評論,但已間接表示原告「無恥」、「不要臉」
,此等用語於社會普遍的觀念中均具有負面、攻擊與貶抑之意涵,難認屬於合理評論之範
圍,應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17:43:00
萌典》不要臉=不知羞恥。去找個單講不要臉的判決書出來看看好不好,你找的案裡,這個應該是最「輕微」的吧?唉,上次我案子有判決書也被你們板主說未達啊,我倒是希望他們判違規啦不過我想了想,反正判違規、未達最後都馬是板規解釋權、板主我說了算。我好像也沒什麼可以用得上就是了www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18:12:00
但凡你看一下判決書也不至於在這裡裝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18:34:00
有什麼好看的XD誰會跟你心眼一樣小啊好幾個都被我放了,就綠色的才會這樣啊我如果要裝,我會拿第三章的某一條出來答辯,才不會跟你吵用語咧有人當初跟我吵為什麼在判決書上的字就判違規,後來我聽勸了跟3R硬是撐著不要全判。我就等著看後續而已,才30幾天而已,我有素材用就好了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19:13:00
你ok我ok阿。對造對於指涉跟用語都不爭執了,可以簡易判決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19:21:00
懶得跟你爭指涉本來就是你ok我ok,這裡板主說了算,板主如果ok,以後別又每案視情節就好,大家ok。任何時候任何人跑出來代表政黑是真的蠻不要臉的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19:26:00
原來你也知道阿,那還有德治 XDD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19:34:00
你是真沒得救了XD好了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19:45:00
別阿 我最喜歡那種我推一行對方暴跳如雷好幾行的人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19:53:00
真的啊。搓個一下就唉唉叫整串的,你也是挺有自知之明的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20:48:00
真的呀 還有那種被別人的判決戳到花20幾天上訴三四次的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3 21:45:00
推個文都能搓到小衛兵崩潰發文,正常申訴又怎麼了www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3 23:07:00
不知道耶 我明明是回答小衛兵的文 如果回文叫崩潰那發文的不知道是不是大崩潰 ww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5-08-23 23:27:00
不要臉未達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4 08:47:00
如果最後判未達,你也可以繼續往上申訴,最後違規也沒差。我們當初扛著死不完全照判決書判的時候我可是2-3天就要收來跟我吵的信的捏要不你也跟他們吵一下?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5-08-26 11:47:00
你不要在那邊543,你桶錯我,我從來沒在其他判決扯,你每次都要扯其他的真的有夠煩的你知道嗎?回去看你桶我的,甚至連指涉也不明確你還是桶了,你整天要在那邊帶風向別人判決就是有政治眼光,怎麼看看你自己,整天綠粉版主綠粉板主的在喊,當小組長的時候也沒少喊過,卻覺得自己最公正,當小組長跟鄉民的宙斯牆是不一樣的,我是看不太懂啦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6 14:55:00
當下是你是覺得錯,我照板規判而已,當時判違規的也不是我一個,但你以前、現在只針對我一個,也是很怪啦我只是想表達齁,有人說判決書有那就要判,那你們就判啊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25-08-26 18:47:00
對阿,宙斯的低智商案他就是一口咬定判決書有就該桶他當初因為這個鬧半天。我只是沒他那麼愛鬧而已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8-26 23:33:00
直接說人家智商低你可以喔?那誰可以接受誰智商低啊我沒有接受只要判決書有就要判違規,是你前面推文說叫我看判決書的,不然那案我本來也可以再申訴啊,大家一起罵不是很好?有人永遠記得自己那案是「我」判錯,都忘了是多數決,都忘了我從頭到尾跟他說明都是拿板規。不像自己拿不在板規外的隔空水桶來說明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5-08-27 01:13:00
我記得但我不像你整天在說,根本沒關係的也在說,我意思是什麼你不懂嗎?因為3R不會像你整天糾正別人,我只是告訴你出包也不是沒有,也沒有跟你計較什麼,我是不曉得你已經煩了不知道多久了到底想幹嘛得饒人處且饒人,你連做人的道理都不懂嗎?
作者: Berotec (備勞喘)   2025-08-27 09:37:00
本篇提供之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673號為有罪判決惟經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24號亦有對於不要臉一詞是否該當公然侮辱要件有不同結果判罰不要臉一詞本身可能構成違規 惟原文之指涉語帶隱晦個人認為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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