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21 (t21)
2025-04-15 22:01:54一、檢舉人ID:
t21
二、被檢舉人ID:
JustSad
三、違反板規:
政檢7-2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板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
水桶90天之處分。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d_GNA6z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d-z0cYv JustSa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4635338.A.1B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JustSad: 敢做不敢認、敢違規不敢面對,是癟三沒卵的行為。 04/14 23:06
可以確定是罵我T21
還有 癟三 一詞 ,法院認證是係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
https://reurl.cc/QYe7M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3281 號刑事判決(7K)
112.12.19 妨害名譽等
經查,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臉書社群網站貼文內,稱告訴人「阿斯巴
樂」乙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指「癟三」之意(他字卷第57頁),屬對他人人
格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係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該言語即係基於攻
擊性,對於在場聽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