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ID:
kuijun228
二、被檢舉人ID:
sam7207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討論] 天然氣發電哪裡穩了?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3576878.A.D68.html
#1bYeKkre
→ sam7207: 奇怪 台灣島國 那個能源不進口 腦弱喔 27.53.64.132 12/26 15:54
判決書引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https://reurl.cc/zlbr16
擷取判決書內容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
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
然之程度而定(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文意旨參照)。次按公然侮辱罪,係指
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
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
情名譽者而言。經查,被告甲○○在證人即告訴人乙○○友
人初沛頤之FACEBOOK社群網站帳號「Anita Chu Budlight」
留言版,對告訴人所使用「金元佛具」之帳號發表「不要臉
」、「丟臉」、「造孽」、「沒腦子」、「動物」、「白痴
」、「腦弱」等抽象謾罵、嘲弄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感情名譽,且上開留言版並未設定任何瀏覽權限或限制,則
上開侮辱性文字即可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任意瀏覽,處於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洵屬明確,業已符合刑法上「
公然侮辱」之要件。
此妨礙名譽案件中,社群平台發表"腦弱"一詞符合公然汙辱要件,亦符合政黑3-3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