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ZSxwJ3c boogieman 政黑 3-1 3-2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1-22 00:35:43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boogieman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ZSxwJ3c (HatePolitics) [ptt.cc] [黑特] 塔綠斑惹火我了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8529811.A.0E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2 Ptt幣 │
└─────────────────────────────────────┘
推 boogieman: 有人都跳車了 還有無知的還在傻傻的問 11/16 01:03
→ boogieman: https://bit.ly/3EAv2t1 11/16 01:03
上下文對話指名判定如下所示:
關鍵字 統獨 連結內也有統獨 全文只有我跟他在對話統獨
推 boogieman: 我29歲正在當社畜寫程式 但是我不用當花瓶幫老闆梳頭 11/16 00:35
→ boogieman: 也不會覺得統獨不是問題啦 11/16 00:35
推 luciffar: boogieman 統獨是什麼問題? 11/16 00:43
推 boogieman: 有人都跳車了 還有無知的還在傻傻的問 11/16 01:03
→ boogieman: https://bit.ly/3EAv2t1 11/16 01:03
推 luciffar: 黃?瑩稱「統獨假議題」boogieman 你說這個啊? 11/16 01:06
→ luciffar: 我還以為你在說你的統獨政治觀點 懂了 你不用解釋了 11/16 01:06
→ luciffar: 要講就直接講學姐就好了 害我還浪費時間跟你對話 11/16 01:08
https://bit.ly/3EAv2t1
該連結為新聞
標題如下:
黃?瑩稱「統獨假議題」又改口 汪浩酸︰抗中保台是民眾黨假DNA
判決書
https://bit.ly/3i0bwgC
(二)皮X良於110年3月23日16時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大廳,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接續以「不要臉」、「興妖作怪」、「真他媽不要臉」、「你他媽放監控」、「
法西斯」、「無知無德無恥」、「惡霸」、「興風作浪妖風陣陣」等語公然侮辱邱X卉,
足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
★★★★★★★本檢舉文/申訴文聲明 v.1.05
第三章成立要件 1.指涉性 2.判決書 3.明顯貶抑詞語
※涉及辱罵用詞之輕重 不應由板主群來認定 #1YHO1MnJ (L_SecretGard)
※板主如果判決未達 請儘可能說明心證的部份避免檢舉人申訴&上訴小組
如果只是寫未達二字可能造成本人無法理解原因
造成申訴時申訴舉證方向錯誤
請至少解釋是指涉性 判決書 貶抑詞哪些項目未達以免影響到訴訟人的
訴訟權 板主如未詳加解釋未達之原因是有違背憲法之疑慮的
如果案件需要上訴小組並造成本人訴訟權損害
會請小組長對此行為一併提出糾正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
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
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
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
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
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
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
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
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
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政黑檢舉板之裁決審判既然已經採用法庭中的判決書系統理當合於
判決書內該有的規範
對於 主文 事實 理由 詳加說明

此要求只是本人的檢舉訴願
絕無強烈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 任何人請勿任意用政檢7-3檢舉本文
因為此聲明是發生於判決受理之前 而非事件發生後意圖干擾板主
獨立審判的精神 申訴 上訴小組是板友合法的權利
本人此聲明用意良善為善良之檢舉人 旨在減少上訴 浪費司法資源
任何人如用政檢7-3檢舉此文 依無罪推定原則
一律會用政檢7-2挑釁等行為加以檢舉
特此聲明
此聲明 創用CC為「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佈、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僅須標註作者為luciffar 就可任意使用重製等
https://i.imgur.com/ebkNvUV.png
★★★★★★★
之間全文複製貼上使用亦可 Version-1.05
★★★★★★★
★★★★★★★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2-11-22 20:38:00
請當事人答辯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22-11-22 21:58:00
『推 luciffar : boogieman 統獨是什麼問題?』此人問統獨是什麼問題 代表他不知道才問自己承認缺乏知識 不是我無中生有說他不懂我們來看網路對「無知」的解釋:1.國語辭典解釋1.沒有知識、不明事理。例小女年幼無知,還請多多包涵!2.沒有知覺、失去知覺。例病人被送到醫院時,已呈無知的昏迷狀態https://i.imgur.com/tT5NSAR.jpg2.百度百科無知,讀音wú zhī,漢語詞語,意思是缺乏知識和重要常識(有時指對象對於相關領域),出自《穀梁傳·僖公十六年》。解釋1、沒有知覺。2、指失去知覺。3、沒有知識,不明事理。4、指不明事理的人。5、無人知曉。6、猶言沒有匹配。https://i.imgur.com/AXhRG3E.jpg從谷歌上查尋無知一詞 解釋都很平實 沒有污辱之意僅憑無知就主張構成侮辱,那以後無禮 無法 無天 無情無聊都要變成貶意詞不准用這分明就是擴大解釋的文字獄 不值得鼓勵我們或許可以辦個版內投票 詢問大家是否贊成講無知就要水桶-----------------------此人濫用判決系統查詢功能上次已經說過 不是把名詞丢進查詢系統發現搜尋得到就叫有前例這人舉的例子裡 被告連續用「你是妖」、「不要臉」、「興妖作怪」、「真他媽不要臉」、「你他媽放監控」、「法西斯」、「無知無德無恥」、「惡霸」、「興風作浪妖風陣陣」等罵人 才構成公然污辱罪請告訴人認真找出因為一句你無知而被法院判決侮辱的案例 不要用不對等 不等同的內容來入人於罪本人再次呼籲 站方應再加強教育興訟人 並非所有的詞語輸入進判決資料庫查到案例 就以為足以佐證 往往只是案件的對話內容之一 不為構成有罪之原因以上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2-11-28 20:36:00
未達,待判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1-02 01:30:00
意見:未達,可知道被檢舉者最早推文可能與原文作者簽名檔指涉的政治人物有關,後續提到無知的推文未能直接辨識是指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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