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K39bbA0 ameno 政檢版規六-3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4-09-11 01:07:22
一、檢舉人ID:Fengyeh
二、被檢舉人ID:ameno
三、違反板規:政檢版規第六章第3項
3.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若政黑板之
管理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
10~365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K39bbA0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38OBUI ameno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10111845.A.28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查被檢舉人ameno於本文中推文如下:
推 ameno: 103年偵字第15082號lovebbcc因此事告luminosa已不起訴處分 09/10 18:27
→ ameno: 換言之 此案情刑法上確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依板規不認定違規 09/10 18:30
政黑版規第三章第2項b款: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b.未經許可公開他人之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相簿連結等。若為公開之資
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0天,
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處分。
刑事偵查的不起訴書非屬公開之資料,亦無法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
該推文提及lovebbcc及luminosa二人之ID,
即便推文內容無法證實是否確實與此二人相關,但ameno雖指證歷歷,
卻無證據顯示lovebbcc與luminosa此二人皆同意ameno公開此私人資料,顯然違反版規,
建請版主處置。
作者: ameno (繽芬)   2014-09-13 01:08:00
當初lovebbcc公開揚言提告 則起不起訴便已成為可受公評之事關私(個)人資料什麼事?誰的什麼私(個)人資料被公開了?舉個例 你當初嘴健談辱人姓江的畜生才算是公開一部分私(個)人資料 懂嗎 不然你檢舉之標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哪一項 請舉證!可不要又像先前檢舉人卻死不敢舉證一樣嘿!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4-09-13 05:40:00
科科我是檢舉你違反版規,又不是告你違法....至於哪裡違反請洽檢舉文,謝謝。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9-23 15:58:00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不起訴書案號及涉及id 警告1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