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申訴案應該與檢舉案一起計算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4-18 23:22:38
應該要可以無限申訴才是,不然你落落長寫一大堆證據,
結果得到四個字: "維持原判" 那不好笑了。
當然,畢竟是BBS而已。還可以接受。
不然誰能接受「食屍吱」這種盤古開天以來的罵人字眼,
可以無罪?
摸著良心吧,今天一個泛綠的要是說出「食屍蛆」,
也會無罪?(我打問號)
再者你能不能接受,罵一個族群垃圾,只得到警告?
而你罵一個族群「蠢」,居然是水桶?
對照表有空快點弄出來吧。
※ 引述《jimmyliu1217 (魚先生)》之銘言:
: 板規第三章裡有一條
: 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檢舉人不違規,
: 視為濫用檢舉,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 我看到有些綠腦檢舉不成就申訴,申訴一次不成再申訴,申訴再不成又再申訴,永
: 遠無限跳針,沒完沒了,這個版是給綠腦這樣玩的嗎? 這個漏洞應該修正了吧??
: 申訴一次不過就應該視為濫用檢舉了,不然我待會也來玩啊,我一定把綠腦申訴到
: 死。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4-19 02:48:00
恨意很濃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4-19 11:02:00
就事論事嘛 :)
作者: PerfectBlue (パーフェクトブルー)   2014-04-20 12:50:00
建議正黑增列'禁止虎濫年收入條款' 自稱年收入多少的都應該自己舉證 否則就水桶不知道原PO任不認同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4-20 17:17:00
認同阿,大家同意就好。不過p大怎麼會沒事叫人公佈資料?有違個資法喔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4-04-20 20:14:00
自己公布的沒有違反個資法....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4-20 21:38:00
TING你認同又意見一堆XD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4-21 10:42:00
有人拿槍逼你說你年收入多少嗎 你不也自已為炫耀的說了嗎這裡討論的不要造謠的版規 你一開始不要造搖你的年收入這樣不就不會有衍伸的問題了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4-21 11:31:00
現在可以去圍攻小組長阿,跟他說版主好藍請他直接換掉小組長要連署辦投票不要就是要直接換掉,好熟的邏輯這不就是學匪反服貿的邏輯嗎?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4-21 21:59:00
對嘛,即然要玩就玩到底呀,叫小不好就不要嗆嘛,搞的自己跟備案哥一樣,嗆完被人拿出來消遣又在那不爽那招的呀?愛嗆你就學我一樣嗆到底呀,嗆到一半縮了又說人家欺負你,這真的很沒搞頭咧本票哥。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4-23 14:54:00
推文裡有三個帳號是同一人 好可怕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4-24 00:26:00
樓上三十個帳號同一人的就不要在那強出頭了。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4-24 23:03:00
真假?? 分身??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4-25 00:46:00
本票哥你還不知道呀?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4-25 08:40:00
三個是不是太小看我(摳鼻 要增列政黑不可開分身的版龜嗎不過我怕ASKXXXX又跑到組物去抗議啥開分身是天賦人權bala我可是很認真的討論版規相關問題喔 好像離題會被統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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