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問題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20-02-21 19:53:51
※ 引述《noname5225 (yuan)》之銘言:
: 大家好,我哥在一間事務所上班,下禮拜一滿三個月。
: 昨日被告知做到當日就好,也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於是我哥告知他的老闆十日後再
: 退保,老闆堅持當日就退保。
: 我哥跟他的老闆說,這樣因資遣通報時間會有罰款問題,老闆自信滿滿的告訴他說,法條
: 中有註明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不會被罰款,之前也有這樣資遣掉
: 其他人也並未受到處罰,所以因此他堅持要我哥當天走人並當天退保。
: 想請問雇主真的可以因法條中的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就逃過這個罰則嗎?
: 目前我哥有什麼可以讓這個老闆的確因違法而被罰款的辦法呢?
: 是直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服中心就能查到,或者是有其他更積極的做法嗎?
: 謝謝各位!
這個問題如果是資遣牽涉到兩個法源的規則不同,以下說明:
1.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資遣,依據勞工的在職期間而有不同時間的預告期,
三個月以內是不用預告期的。(可當日退保)
2.就業服務法第33條:除了但書規定的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
不管員工任職多久,一律都是10天前要通報,通報的對
象不是勞工,而是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個通報跟退保日完全無關,就只是通報作業。)
(且不可抗力發生時,可以於員工離職三日後補辦通報。
有人就曾以"作業人連續請假"而於員工離職後三日內補辦。)
但是文中沒有明確的資訊確知,這是不是「合法解雇」(勞基法12條)。
解僱: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
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
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開除」。
這時公司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關係,
也不用給付資遣費、不用預告期,也沒有通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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