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0228 (麥尼)》之銘言:
: 幫朋友問的…朋友在金融業多年,曾經在某一家公司發生狀況申請資遣
: 當時公司是用11-5條不適任為由有通報但是朋友並未請領資遣費
: 過了五、六年了也一直在同行業,現在要去另一家公司的話,報到公司是否
: 可以查的到資遣記錄呢?未經過本人同意查詢是否是違法?若違法可以提出
: 什麼訴求嗎?
據我所知,銀行保險與金融業中的財會人員,除非是初階人員,否則錄用中
高階人員的時候都會往前公司徵詢一下以往公司意見。
台灣的所有業界都很小。
有幾件事要告訴原PO
一、資遣費這個東西跟「請領與否無關」,就算你不要,公司都應該給你。
需要請領的,你指的該不會是失業補助?
二、當下一家公司對於相應的職務有對於應聘人操守與過去表現希望有更
明確理解,就會在面談時告訴面談者「將可能會向過去主管或公司進
行了解,甚至是個人財務聯徵。」如果你不同意,其實公司拿不到聯
徵資料(因為他人代為信用聯徵需要本人受權資料)。
但如果是向同行打聽過去的工作狀況,這無所謂違不違法,因為也可
能是閒聊你朋友過去的狀況而已,並不洩漏你朋友的任何隱私,所以
,也不知道你朋友能提出什麼訴求?因為誰都可以哈拉一下某些人的
工作狀況啊!閒聊確認某人的工作情況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