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給予特休假優於勞基法

作者: SPINNING ( 南紡)   2017-11-22 22:48:39
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個問題想跟大家請教,問題如下:
根據公司規定,到職未滿半年時,每滿兩個月給一天特休
假設員工於106年8月25號到職,10月25日給假一天
12月25號又給假一天,公司採歷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須於
12月31日結算。想請教大大們,多給的這兩天假
可否遞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折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滿半年多給的那兩天假,非勞基法所規定的
其未休特休應採行何種方式處理?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與回覆,感恩~~
作者: stoorz (你~好~( ̄▽ ̄#)﹏﹏)   2017-11-23 12:24:00
這看公司規定吧 原則上優於勞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麼處理好一點讓你們遞延 或換錢 就算不給遞延不換錢公司也站的住腳 所以還是要問人資囉..
作者: elverano (桃子)   2017-11-23 18:34:00
休假的方式還是要問人資會比較清楚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17-11-24 20:38:00
只要是非勞基法規定的規則,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作者: lance7483 (lance)   2017-11-25 10:34:00
如果優於的部份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處理方式,則依處理方式為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25 11:49:00
勞基法是最低水準,高於此水準的就是看公司怎規定契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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