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休未休完扣考績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17-10-06 00:57:44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有顏色的部分,告訴人資與公司幾件事:
1.特休的安排與處置權在勞工。
2.資方想要微調勞工處置特休的選擇時,要進行協商調整,
所謂協商,就要有雙方都認可的白紙黑字存底。
最後反問貴公司一件事:如果扣考績=實際上扣到錢,而且被記載在公司規章裡。
被勞工檢舉公司變相地減少未休且法定應得的特休工資
時,公司有沒有舉證配套措施舉證其領足未休之日薪資
權利不存在?
有能力舉證就這麼做吧!
沒能力舉證的話,要留條規則證據讓員工檢舉有所本?
我沒有要恐嚇資方,只是提出很值得思考的問題而已。
凡事有互相協商並保留彈性都是好的,但威脅脅迫或硬性規定我個人會覺得覺得
有些超過。
勞動基準法,基準法這幾個字展現的意義是「這是最基本該遵守做到的」,並不
表示足夠良善,要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得想東想西地鑽洞,人資到底是鑽法律漏洞
的工具?還是真的在人力資源上做通盤的衡量與給予公司最佳決策?
不一定要認同我,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而已。
※ 引述《jacky83 (duncan618)》之銘言:
: 各位HR前輩好!
: 如題,在法律上沒有找到說這樣是可以還不可以(不知道是不是我沒找到)
: 既然沒有違法,高層當然就覺得這樣做合理(強迫你休完特休)
: 不過我想問的是,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可以說服高層這樣不近人情!(有
: 些人就是不想休換錢,或是想留著萬一有急用的時候)加上考績影響獎金,所以能爭取的
: 當然盡量爭取~
: 拜託比較會講話的前輩傳授一下~謝謝
: 不知道能不能問這個問題,如果不行我再自刪!
作者: jacky83 (duncan618)   2017-10-06 09:12:00
謝謝版大回答,但這邊又延伸一個問題:如果高層說,你特休未休完的錢我有發給你呀!考績本來就是我怎麼打就怎麼打,打多少你就拿多少,跟變不變相減薪沒有關係!這時候這個解釋是不是也站不住腳了...?
作者: noxwhere (Daphne)   2017-10-14 12:21:00
勞基法規定員工得請事假和病假,但也有公司明定請事假,病假扣績效分數,相對影響年終,升遷和調薪。針對此部份勞工局表示公司無違法喔,因為政府法規未明定請事假,病假不得扣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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